立院初審通過「白手杖法案」 開車不讓視障者先行最高罰7200元

記者賴文萱/臺北報導

有鑑於視障者行動時,常有汽機車與自行車未禮讓導致事故發生,或道路違規堆放障礙物而危及人身安全的狀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立委王榮璋提出的修法草案,增訂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導盲犬的視障者,不讓視障者先行,最高可處新臺幣7200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初審通過「白手杖法案」,開車不讓視障者先行最高罰7200元。(圖/資料照/中央大學提供)

立委王榮璋指出,臺灣道路、交通環境混雜,視障者走在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經常遭遇機車、自行車未禮讓而發生事故,甚至有因爲人行道堆放障礙物,導致受傷的狀況。

他說,美國在1947年起就實施威斯康辛州白手杖交通法,對於手持白手杖或手杖顏色白色或白色配以紅邊、且持用時向外伸出或舉起,或使用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駕駛人應於車輛靠近該行人10英呎前停下,並應採取預防行爲以避免意外傷及該行人。

立委王榮璋等人蔘考美國各州、日本荷蘭的白手杖法案,擬具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48條、第74條及第82條條文,增訂汽車(包括機車)駕駛人必須採取各種可能的措施,包括減速慢行、暫停後再啓動;未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優先行者,課以較未禮讓其他行人金額更高的罰鍰。現行法規僅明訂,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讓行人先通過,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行近行人穿越道,若不讓視障者先行,最高可罰7200元。(圖/記者季相儒攝)

對此提案,交通部表達支持,最終交委會也通過相關提案,增訂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2400元以上7200元以下罰鍰。

草案也增訂,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同樣處新臺幣2400元以上7200元以下罰鍰。

另外,若在行人穿越道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也增訂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