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公共場所應設AED 並免除使用者刑責

記者陳佳雯臺北報導

立法院25日三讀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共場所應設自動體外心臟電擊顫器,並「免除使用者刑責」,同時修正案也通過「救護車應加裝監視錄影器材規定,以避免糾紛」,在事故發生時蒐證,將可防止救護車被濫用於非公務行程

▲ 未來公共場所應設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並「免除使用者刑責」。

根據行政院報告,每年約有兩萬名患者院前心肺功能停止,在公共場所裝設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根據日本經驗,可將沒有正常心跳的患者存活率從7%大幅提升到38%。

而爲了讓民衆勇於在公共場所使用AED搶救人命,修正案也通過使用AED救人,可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規定;修正案還通過,救護人員在非執勤期間救人,也適用免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