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電競、運動經濟業納入運動產業

▲電競正式成爲運動產業。(資料照/記者姜國輝攝)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電競正式成爲運動啦!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電子競技業、運動經紀業等正式納入運動產業,另外爲促進職業運動產業發展,各級政府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劃進行投資,其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0%。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爲培養支援運動員,得設置專戶辦理個人對運動員捐贈有關事宜;個人透過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運動員捐贈,申報所得稅時,可依相關規定作爲列舉扣除額

同時,除了要求未來政府應定期檢討國內運動產業現況調整發展策略,並將電競納入運產條例外,鑑於國內優秀選手旅外以及相關商業行爲需求日益增加,然目前於相關運動產業中卻尚無具公信力專業運動經紀人之相關證照,致使時有不肖經紀人藉由談判與生涯規劃剝削選手權益情事發生,此次也新增「運動經紀業」的產業別。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爲達到鼓勵民衆參與運動賽事目的,有關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的配偶暨受扶養親屬,參與各型態運動競賽的報名費用、欣賞各類運動賽事之票價消費及我國自制運動類商品之消費支出,每人每年於2萬元額度內,得申報爲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財政部應於今年所得稅制改革方案中,併入研議檢討。

民進黨立委黃國書表示,長期以來,臺灣體育項目發展上都處於一個只有奪牌計劃,沒有體育政策的狀態,這也造成了運動員的職涯就只能靠奧運拿金牌、退休當教練跟早早放棄這三條路。國民體育法、運產條例的修正,是立法院對於所有爲臺灣努力付出的運動員們的承諾;國民黨立委李彥秀則說,今天電競產業在朝野合作下跨出一大步,納入運動產業,除了讓電競正名,更有利於電競人才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