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杜絕工業酒精製酒傷人 立院修法可處1億元

▲立法院長王金平30日主持院會,修正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

記者賴映秀臺北報導

爲避免私劣菸酒傷害人體,立法院三讀修正《菸酒管理法》,以非食用酒精製成劣酒,可處5年以下徒刑,可併科罰金最高6000萬元,因而傷害人體者,更可處7年徒刑,併科罰金10萬至1億元。

修法明確定義未取得執照而製造、隱匿或短報入關、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數量煙品爲「私煙」,並提高販賣、運輸、貯放私菸酒的罰鍰,可處新臺幣3萬至50萬元;如果價值超過50萬元,可罰1至6倍現值,以600萬元爲限。

過去曾發生工業酒精製酒,民衆飲用差點失明,修法針對製造非食用酒精做成劣酒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30萬至6000萬元罰金,如果非食用酒精的劣酒傷害人體,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10萬至1億元。

同時,對涉嫌的私劣菸酒,可命令業者暫停作業,並予以封存或扣留,無違法事實者,應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