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退還溢繳稅款請求權 延至10年

在副院長蔡其昌敲槌後,11月30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姚志平攝)

立法院昨三讀《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溢繳稅款申請退還請求權延至10年,而可歸責於機關錯誤導致溢繳者,返還年限延長至15年。此外,也提高逃漏稅刑罰,由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爲1000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示,不是所有的商家或納稅人都有財力請得起會計師報稅,以往很多朋友自己報稅,難免因短報或不諳法令、計算錯誤而溢繳稅款情事,但是原《稅捐稽徵法》第28條竟規定溢繳稅款在繳納5年後就不能申請退還。希望行政單位能苦民所苦,延長現行請求權的期限,別再占人民的便宜。

原《稅捐稽徵法》規定,溢繳稅款在繳納5年後就不能申請退還;這次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的規定,將溢繳稅款申請退還請求權延至10年;可歸責於機關錯誤導致溢繳者,返還年限延長至15年。

三讀條文同時也提高逃漏稅刑罰,由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爲10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對於檢舉獎金資格,也規定檢舉獎金以每案罰鍰20%、最高限額480萬元爲限;稅務人員、稅賦查覈人員配偶或三等親、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爲,不得領取檢舉獎金。

三讀條文也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修正爲「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爲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