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增訂心理師拒絕證言權

立法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增訂心理師的拒絕證言權。(翻攝自立法院直播)

立法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增訂心理師的拒絕證言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月29日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司法院秘書長吳三龍等人列席說明。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證人爲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的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的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三讀通過條文也規範,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爲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爲訴訟行爲的能力者,應於其回覆以前停止審判。有此停止審判等原因者,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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