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志願役士兵1年被記3大過將汰除

國軍新增汰除條款。(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志願士兵的退場機制,將來只要1年內記3次大過,就可予以汰除。同時,也放寬留職停薪規定,未來只要服役滿6個月的士兵,就可以申請育嬰假。

由於過去對於年度考績丙上以下、因個人因素一次記大過2次以上,或是被評審爲不適合擔任志願役的士兵,都用行政命令方式進行汰除,三讀條文則將此法制化,明訂一年內累計記大過3次者就列爲汰除人員

外交國防委員會召委王定宇在初審時指出,新條文讓一年內記過3次者予以汰除,汰除人員還是負賠償責任,過去是用行政命令處理表現不好的人員,現在是用法律授權。

同時,爲擴大兵源,三讀條文也鬆綁限制,明定替代役也可以參加志願役的士兵甄選。

另外,現行條文讓服役滿1年的志願役士兵,可以因養育3歲以下子女申請留職停薪,但三讀條文則放寬服役年限的規定,只要服役滿半年以上,就可以提出申請,也增訂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亦得申請留職停薪,可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

王定宇說,這部份軍人可以跟公教勞一樣最長有2年育嬰假,前半年有薪資給付,後面一年半是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