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最後會期 環團呼籲礦業法列優先法案

環保團體今(11)日赴立法院,向行政院和立法院要求務必將《礦業法》列爲本會期的「最優先法案」。(郭建志攝)

立法院17日開議,由於是最後一個會期,爲避免屆期不連續,長期關心礦業法修法的環保團體今(11)日赴立法院,向行政院和立法院要求務必將《礦業法》列爲本會期的「最優先法案」,兌現民進黨「礦業改革」的政治承諾。

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山林組主任黃靖庭表示,《礦業法》在立法院院長面前躺了三個月,這段時間英文總統公開場合再度承諾要修法,應趕快修法、導正現行礦業法長期傾向業者漠視常民權益生態環境等重大缺失,況且經濟委員會協商出委員會版本,更是跨黨派立委的共識,也是臺灣礦業改革最關鍵的一步,非常需要行政院長蘇貞昌正視,別讓跨黨派立委們的辛苦付諸流水。

臺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指出,目前待協商的礦業法草案中,具備實質礦業改革的六種內涵,包含:

一、廢除霸王條款:礦業法第31條礦權展限原則同意、駁回需補償;第47條無須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即可先使用土地。

二、資訊公開:礦業權申請、展限、礦業保留區指定、變更或解除前,相關資訊需刊登在指定網站上,且須舉辦說明會,並通知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蔘

三、既有礦場應環評:臺灣目前有168個陸地礦區總面積高達33,854公頃,相當於1.2個臺北市。其中至少有146個現役礦場,從未環評的117個,含亞泥潤泰、....等礦場。

四、經濟效益評估報告認定不應開發時,礦業權設定不予覈准

五、使用土地應檢具礦場關閉計劃:確保礦場關閉之後,還能進行再利用規劃,促進環境、經濟與社會永續發展,避免礦場一但關閉後,變成「孤兒礦」或「廢棄礦」,成爲政府和當地居民的心頭大患,相關覆育經費還要讓全民買單

六、保障原民權利:新礦業用地申請、礦業權展限應依原住民基本法辦理公有土地採礦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等。

臺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說明,兩公約施行法指出,所有不符合公約的法律命令與行政措施,都應該進行修法。因此不管是從《原基法》還是從兩公約的角度,《礦業法》都應該立即修法以符合原住民族人權標準,沒有推遲的理由臺權會呼籲立法院,兩公約施行法是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任何推遲修改《礦業法》以符合兩公約與《原基法》的動作,就是立法院自打嘴巴,不按照兩公約施行法的要求去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