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珍妮吳春臺撕破臉控侵吞股權 名媛二審逆轉判決須賠償20萬

▲李珍妮遭舊愛吳春臺求償,二審判賠20萬。(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名媛李珍妮與前中華開發金副總吳春臺交往時,兩人曾合開公司,但兩人分手後,吳春臺控告李女侵佔公司1千萬元股權,李女因此被依判刑1年1月定讞。吳男另外求償1300萬元,一審未準,他上訴二審,高院28日二審出現逆轉判決,改判李女必須賠償吳男20萬元。可上訴。

住在帝寶豪宅身價上億元的李珍妮,2004年間在美國生下一名女兒,當時與李珍妮交往的聯電榮譽副董事長明智,立刻宣稱女兒就是他所生,並辦妥認領手續。但7年多後,李女與宣明智鬧翻,李女改稱前開發金副總吳春臺纔是真正的生父,並改打起確認生父之訴。吳春臺否認並拒絕做DNA鑑定,全案經過多年審理後,法院2017年才確認吳春臺就是生父,並須支付扶養金。

而李珍妮與吳春臺交往時,合開格麗茲國際精品公司,兩人鬧翻後,李女將公司改名爲「法婕緹」公司,而吳男控告李女侵佔1千萬元股權,提出民刑事訴訟。其中刑事部分,李女一審遭判刑1年2月,二審改判她1年1月,得易科罰金39萬元,另追繳沒收1000侵吞股權的犯罪所得。案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吳男附帶提出民事訴訟,求償股權損失1000萬元,以及精神慰撫金300萬元。一審未判準,吳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出現逆轉判決。高院認爲李珍妮與名下的公司,侵害吳春臺的姓名權,必須連帶賠償吳男2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