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假出國買藥品 檢察官:買藥可以,賣藥最重可判7年

▲出國買藥沒關係,但沒用完的藥品檢察官提醒,千萬不能上網賣掉。此爲意圖。(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春節連假將至,今年連假又特別長,許多人都安排出國旅遊;而國人出國旅遊時,特別愛購買藥品。有檢察官PO文指出,買藥品回國自用可以,但如果用不完的藥品,上網販售的話,就會有刑責問題;如果不慎賣到禁藥,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民衆千萬要小心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馮美珊指出,今年連續假期長,很多民衆喜歡赴日旅遊,在日本藥妝店大肆採購,小心,用不完的藥品,千萬不要上網販售。因爲《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除自用藥品外,未經覈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就是禁藥。

馮美珊表示,如果民衆沒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而把出國遊玩買回來得藥品上網拍賣販售(可推知非自用),所賣的藥品就是禁藥。如果經查明是明知爲禁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就算是因爲過失而觸犯者,依《藥事法》第83條第2項規定,也可能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馮美珊最後呼籲,民衆原本自己購買回來自用的藥品,就算使用不完,也不要因爲省錢而上網販賣,以免觸犯法律,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