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6年財務造假,金通靈5家中介機構被罰

時隔近5個月,金通靈造假被罰後,涉事中介機構也收到罰單處罰。

近日,監管針對在金通靈連續6年財務造假期間,對其提供財報審計的大華所、參與該公司定增、發債以及併購等業務的4家券商、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處罰。其中,大華所和華西證券均被實施了“資格罰”,其餘3家券商則被出具警示函。

從違規行爲來看,大華所在對金通靈2017年至2022年財報審計期間,發現異常情況但未及時採取審計措施,均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4家券商則是在定增、發債等項目中未盡責。

連續6年財務造假

資料顯示,金通靈是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並獲得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於2010年在創業板上市。該公司主要專注於工業鼓風機、離心空氣壓縮機、工業鍋爐等高端流體機械製造,近幾年進一步開拓了系統集成、項目建設和運營服務的發展模式,轉型爲一家制造服務型企業。截至2023年末,公司建設類項目營收6.42億元,佔比爲44.27%;其次是鼓風機營收3.57億元,佔比24.65%。

上市兩年後,該公司的營收、淨利,在2012年出現下滑,其中淨利潤髮生虧損。之後幾年,公司業績開始逐漸恢復,連續四年營收淨利同比增長。截至2016年末,營收規模爲9.46億元,淨利潤爲0.46億元。

2017年,公司開始通過虛增營收和利潤進行財務造假。年報顯示,公司2017年營收同比增長54.69%,淨利潤同比增長169.15%。

而根據最新更正後的數據,其2017年營收同比小幅增長5.35%,淨利潤則大幅下滑97.95%,這與此前披露的2017年經營數據相差甚遠。

自此,金通靈連續6年財務造假。2017年至2022年,金通靈及其全資子公司通過僞造工程形象進度確認表、發貨單等調節EPC總承包項目完工進度,虛增或虛減了12家公司的營收和利潤;還與其控股子公司通過未發貨提前確認收入、對銷售退回不衝減收入等方式,虛增營收和利潤總額。

公司多名時任高管也參與其中,時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季偉,主要負責決策並組織實施上述財務造假,時任財務總監、董事、監事等多人均有參與。

審計多次發現異常

同樣在2017年,金通靈將公司的審計機構更換爲大華所,至今雙方合作已有八年。

針對金通靈前述長達6年的年報造假行爲,大華所爲其財報提供審計時,均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簽字註冊會計師爲範榮、顏利勝、胡志剛,6年審計收入合計688.68萬元。

2017年金通靈建造合同收入較上一年度大幅增加,且佔營業收入的比例較高,此後至2021年建造合同收入一直保持較高比例。大華所出具的金通靈2017年度至2021年度審計報告,均將建造合同收入確認作爲關鍵審計事項。

但在大華所爲金通靈提供審計服務的過程中,曾多次發現公司建造合同項目相關情況存在異常,但對異常情況並未實施充分的審計程序。

比如,2017年年報審計時,項目組發現金通靈建造合同項目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和完工進度無可靠依據,項目經理就建造合同實際投入成本確認方法與公司存在重大分歧,但項目合夥人範榮未將上述信息告知大華所,審計工作底稿中也未見項目組編制的反映前述問題的相關文件和討論、處理情況的記錄。

2019年,簽字註冊會計師知悉某建造項目自2017年年報審計以來現場施工沒有進展,但審計確認的土建安裝進度達92.69%、鍋爐設備進度達38.95%。在項目組提出對項目進行現場走訪的情況下,簽字註冊會計師未安排實施現場監盤、走訪等審計程序,仍採用不可信的供應商回函作爲主要審計證據,未重新評估管理層誠信及財務舞弊風險,也未實施有效的審計措施應對財務舞弊風險。

對於諸如上述的種種行爲,證監會認定,大華所在爲金通靈提供財報審計中,存在風險評估及內控測試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採取恰當審計措施應對舞弊風險、實質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違反相關執業準則的規定,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中介機構集體被罰

在財報、審計報告都存在虛假記載的情況下,國海證券、光大證券、華西證券、東吳證券分別參與了金通靈上述定增、併購重組、發債等業務。

其中,2017年定增募集資金4.37億元,扣除發行費用後募集資金淨額4.25億元,發行費用約爲1169萬元,主承銷商爲國海證券。

2018年,公司定增募集資金總額約2億元,扣除證券承銷費約1150萬元,發行費用約377.36萬元,募集資金淨額約爲1.96億元,其獨立財務顧問及主承銷商爲光大證券。

2021年,定增募集資金總額8億元,扣除保薦承銷費及其他發行相關費用後的募集資金淨額爲7.92億元,保薦承銷費及其他發行相關費用約爲798萬元,該項目保薦機構爲華西證券。

2021年,公司發行了綠色創新創業公司債,發行規模爲人民幣7200萬元,票面利率5%,期限一年,該項目主承銷商爲東吳證券。

證監會調查認定,在上述項目執業期間,作爲中介機構的4家券商及相關責任人並未盡責,出具的報告同樣存在虛假記載或底稿不完善等問題。

對此,證監會對包括大華所及上述4家券商在內的5家中介機構集體進行了處罰。其中,大華所和華西證券均被證監會實施了“資格罰”,大華所罰沒約4032萬元並暫停證券服務業務資格6個月,相關責任人員處以40萬元至150萬元不等的罰款;華西證券暫停暫停保薦業務資格6個月,相關保薦人2年內不得從事保薦業務。

另外,國海證券、光大證券、東吳證券3家券商及相關負責人則是採取了出具警示函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