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一未成年少女慘遭強姦 被多人帶走做“小姐”

(原標題:連雲港一未成年少女慘遭強姦 被多人帶走做“小姐”)

江蘇省東海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蘇0722刑初606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虎,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漢族,初中二年級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東海縣,住東海縣。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於2017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罪盜竊罪,於2017年5月22日被逮捕。被告人陳虎因盜竊分別於2007年5月6日被東海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於2008年7月9日被勞動教養一年,因犯搶劫罪於2005年1月21日被東海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一千元,因犯介紹賣淫罪於2013年1月14日被東海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辯護人李彩,江蘇東帝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檢察院以東檢未刑訴[2017]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虎犯非法拘禁罪、強姦罪、強制猥褻罪、盜竊罪,於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守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虎、辯護人李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非法拘禁

被告人陳虎與劉某1(2001年12月16日出生)、馮某(2002年1月17日出生)經事先預謀誘騙女子到外地賣淫掙錢。2017年4月4日至2017年4月15日,被告人陳虎、劉某1、馮某、將沈某1(2001年11月16日出生)騙至東海縣城,並先後將沈某1帶至東海縣黃某大堯村贛榆縣、山東臨沂等地,在此期間,被告人陳虎等人採取哄騙、毆打、灌酒、拍裸照視頻威脅、阻斷電話聯繫方式非法控制沈某1,直到2017年4月15日11時許,民警在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抓獲被告人陳虎等人,沈某1才獲救。

二、強制猥褻、侮辱

被告人陳虎於2017年4月5日下午,在東海縣黃川鎮大堯村楊某1家臥室內,採取威脅方式強行讓沈某1脫光衣服並拍攝裸照和視頻。被告人陳虎於2017年4月5日夜,在東海縣黃某鎮大堯村王某2家西屋內,趁沈某1被灌醉之際,以發送裸照、視頻相威脅,後採取摸胸、摸下體等方式對沈某1進行猥褻。被告人陳虎於2017年4月6日夜,在東海縣黃某鎮大堯村王某2家西屋內,以摟抱、摸胸等方式對沈某1進行猥褻。

三、強姦

被告人陳虎於2017年4月7日夜,在東海縣黃某鎮大堯村楊某3家東屋內,趁沈某1睡着之際對沈某1實施姦淫。被告人陳虎於2017年4月8日夜,在連雲港市贛榆區歡墩鎮劉某3經營的無名旅館內,趁沈某1睡着之際對沈某1實施姦淫。

四、盜竊

被告人陳虎於2015年1月18日15時許,與施某施廷省、劉某4龍(後三人已判決)等經事先預謀結夥至東海縣牛山街道奔牛郵政儲蓄所門前,將被害人王某1一輛金鵬牌電動三輪車盜走。經價格鑑定被盜車輛價值人民幣4920元。

證實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隨案向本院移送了相關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辨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材料。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陳虎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並有毆打情節,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被告人陳虎違背婦女意志,強制猥褻、侮辱未成年少女,應當以強制猥褻、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虎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虎結夥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虎在實施非法拘禁、盜竊犯罪時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陳虎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虎到案後,對盜竊犯罪基本如實供述,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虎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

被告人陳虎提出以下辯解意見:對盜竊犯罪事實無異議。其沒有非法拘禁被害人,也沒有對被害人毆打、拍照,跟被害人發生關係是被害人自願的。

被告人陳虎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被告人陳虎沒有非法拘禁他人的主觀故意,事先也沒有和他人共謀拘禁一事;被告人陳虎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強制猥褻罪、強姦罪;其提供的2017年4月14日中午2點左右的16分鐘視頻,足以表明被告人陳虎不構成起訴書中指控的除盜竊之外的三種罪名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虎犯非法拘禁罪、強制猥褻、侮辱罪、強姦罪、盜竊罪,具體犯罪情況分述如下:

一、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陳虎與劉某1(2001年12月16日出生)、馮某(2002年1月17日出生)經事先預謀誘騙女子到外地賣淫掙錢。2017年4月4日至2017年4月15日期間,被告人陳虎、劉某1、馮某將沈某1(2001年11月16日出生)騙至東海縣城,並先後將沈某1帶至東海縣黃某鎮大堯村、贛榆縣、山東臨沂等地,在此期間,被告人陳虎等人採取哄騙、毆打、灌酒、拍裸照視頻威脅、阻斷電話聯繫等方式非法控制沈某1,直到2017年4月15日11時許,民警在山東臨沂市蘭山區抓獲被告人陳虎等人,沈某1才獲救。

二、強制猥褻、侮辱罪

被告人陳虎於2017年4月5日下午,在東海縣黃川鎮大堯村楊某1家臥室內,採取威脅方式強行讓沈某1脫光衣服並拍攝裸照和視頻。被告人陳虎於2017年4月5日夜,在東海縣黃某鎮大堯村王某2家西屋內,趁沈某1被灌醉之際,以發送裸照、視頻相威脅,後採取摸胸、摸下體等方式對沈某1進行猥褻。被告人陳虎於2017年4月6日夜,在東海縣黃某鎮大堯村王某2家西屋內,以摟抱、摸胸等方式對沈某1進行猥褻。

三、強姦罪

被告人陳虎於2017年4月7日夜,在東海縣黃某鎮大堯村楊某3家東屋內,趁沈某1睡着之際對沈某1實施姦淫。

四、盜竊罪

被告人陳虎於2015年1月18日15時許,與施某、施廷省、劉某4龍等經事先預謀結夥至東海縣牛山街道奔牛郵政儲蓄所門前,將被害人王某1一輛金鵬牌電動三輪車盜走。經價格鑑定被盜車輛價值人民幣4920元。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陳虎的身份照片、戶口證明。證實:被告人陳虎案發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發破案和抓獲經過。證實:2017年4月11日沈某2報警後,公安機關展開調查,於2017年4月15日在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抓獲被告人陳虎等人,沈某1獲救。

3、被害人沈某1的戶籍信息。證實:被害人沈某1出生時間爲2001年11月16日。

4、違法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跡情況登記表、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2005)東刑初字第33號刑事判決書、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2013)東刑初字第0043號刑事判決書、東海縣公安局2015年10月28日情況說明;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2014)連東刑執字第3號收監執行決定書、出所登記表及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等。證實:被告人陳虎具有犯罪前科;並於2013年因犯介紹賣淫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於2016年8月1日刑滿釋放。

5、被告人陳虎與陳某1、陳某4、陳某3手機通話清單。證實:在被害人沈某1被非法拘禁期間,陳虎與在北京的陳某1、陳某3有多次聯繫,其欲帶被害人沈某1到北京賣淫的情況。

6、東海縣公安局物證鑑定室(東)公(痕)鑑(手)字[2017]002號手印鑑定書。證實:在楊某1家臥室牀頭櫃上“蘭陵陳釀”酒瓶上提取的手印系陳虎右手拇指所留。

7、連雲港市公安局連公物鑑(法物)字[2017]220353號法庭科學DNA鑑定意見。證實:在送檢的被害人沈某1內褲襠處可疑斑跡檢出人精斑及在楊某3家牀上衛生紙可疑斑跡檢出的人精斑,其沉澱部分均系陳虎血樣和沈某1血樣的合併後可以形成。在送檢的楊某1家牀頭櫃上農夫山泉礦泉水瓶瓶口與牀頭櫃上茶缸口均檢出人DNA,分型均與沈某1血樣相同。在楊某3家牀上毛髮、賓館地面菸蒂兩個菸蒂均檢出人DNA,與陳虎血樣相同。

8、東海縣物價局東價證刑[2015]37號價格鑑定意見。證實:被盜金彭牌三輪電動車價值人民幣4920元。

9、東海縣公安局公(東)勘[2017]524-1號、公(東)勘[2017]524-2號、公(東)勘[2017]524-3號、公(東)勘[2017]524-4號、公(東)勘[2017]524-5號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平面圖、現場照片。證實:被告人陳虎等人對被害人沈某1實施犯罪的案發現場。

10、東海縣公安局辨認筆錄。被害人沈某1等人對被告人陳虎指認情況。

11、證人沈某2證言。證實:其女兒沈某1清明節那天(2017年4月4日)上午,被馮某帶出去玩,就沒有再回來,手機是關機。……4月10日其通過馮某的母親知道女兒被關在大堯村一個瘸子(楊某1)家裡了,其就跟黃某所民警一起去了瘸子家,瘸子說我女兒被一個叫陳虎的控制帶走了。

12、證人陳某2證言。證實:其女兒沈某1被解救回來之後,明顯和之前不一樣,現在在家裡說話也少了,也不想出門,吃得很少,感覺她的精神壓力很大,晚上自己不敢睡覺,都是我陪着她睡的,睡覺的時候經常突然驚醒,有時候自己一個人就哭了。經常把自己關在房間裡,不想有人打擾她。在家不許有人提起這件事情,有很大牴觸情緒。家裡現在不敢離人,每天都有人在家陪着她,害怕她自己想不開會出事。

13、證人馮某的證言。證實:其和劉某1、陳虎商量把沈某1帶到常州去做小姐。4月4日上午其和劉某1在回安峰的車上,商量說要把沈某1帶給陳虎去常州做小姐,下午其和劉某1把沈某1直接帶到葛宅村陳虎住的地方……。4月5日上午吃完飯,在瘸子(楊某1)家老房子,陳虎爲了控制沈某1,不給沈某1走,拿走了沈某1的手機,陳虎一腳把沈某1踹倒在地上,又打了沈某1一巴掌,在屋裡灌沈某1喝酒的。沈某1從老房子出來的時候,嘴裡一股酒氣,滿臉通紅,其看見沈某1衣服和頭髮都亂了,看起來很害怕走路走不穩。沈某1說陳虎灌她喝酒的,沈某1還說陳虎拍她照片的,陳虎說是裸照。……劉某1來氣就用右手打了沈某1的左臉一巴掌,其看見陳虎右邊迷彩上衣口袋裡裝着沈某1的手機。……晚上陳虎就把沈某1帶走了。4月6日,陳虎帶沈某1在瘸子家找手機的……陳虎和沈某1沒回東海。……其給陳虎發信息、打電話說沈某1家報警,其叫陳虎抓緊把沈某1送回家,還說警察調監控找他們的事情,之後陳虎手機打不通,微信也不回了。

14、證人劉某1證言.某其和馮某、陳虎事先商量把沈某1帶到常州KTV去做小姐,4月4日其和馮某爲帶沈某1給陳虎帶去常州做小姐,約沈某1在安峰山玩……,陳虎跟其說要把沈某1扣下來帶她去常州上班的。之後其告訴馮某的,但是沒有告訴沈某1。4月5日,陳虎在瘸子(楊某1)家的屋裡叫沈某1喝酒的,沈某1不喝,陳虎就來氣打了沈某1一巴掌,踢了一腳,把沈某1手機搶走了。……,回來之後看見沈某1臉紅,走路有點飄,看起來有點害怕。晚上陳虎帶沈某1出去,一夜沒有回來,4月6日上午9點陳虎和沈某1回到瘸子家……。4月7日,其就去寧波找其父親,民警打電話給其父親,其父親就帶其和馮某回來了。

15、證人楊某1(瘸子)證言。證實:清明節上午,陳虎通過微信跟我聯繫,給我介紹對象的,中午時候他帶一個男的和兩個女孩過來的,中午我請他們在大堯村飯店吃飯的,我把他們帶到我家老宅子。……到下傍晚,我到老宅子,看到跟陳虎一起的女孩喝醉了,還嘔的,什麼話也沒說,陳虎問我要5塊錢,叫另外一個小孩買葡萄糖給這個女孩喝的……。後來晚上我就把他們帶到我弟弟(楊某3)新房子,陳虎帶喝醉酒的女的走了,第二天陳虎帶那個喝醉酒的女的又來了,那個女的說她手機沒有了,吃完飯的時候,莊上王某3過來,與陳虎他們聊天,我出去打麻將,我回來時候,陳虎和那個女的在我侄兒屋裡睡覺的……。

16、證人楊某2證言。證實:楊某1是今年清明節前回來的,就住在楊某3家這邊的。在清明節過後,他帶過兩回人回家住過,第一次是兩男兩女的住了一夜,第二次是隔了一夜,是一男一女的,男的看樣子有三十歲,高高的,那個男的口音就是我們附近的,長臉,那個小丫頭歲數不大,也就十來歲,個子也不大瘦瘦的,在楊某3東邊朝陽的那個房間住了一宿之後,就走了。

17、證人王某2證言。證實:今年清明節之後的一天晚上7點多,陳虎帶一個16、17歲小女孩,到我家一樓西屋住的。晚上我對象回家,看見陳虎帶一個女的在我家,我對象生氣了,與我吵了一架。半夜的時候,我聽見西屋牀咯吱咯吱響,以爲陳虎跟那女的辦事的。第二天上午,那個女的說她手機丟了,要報警的,當時王某3也在我家,王某3也叫報警,陳虎不給報警,我看那個女的很聽陳虎話,陳虎說了幾句,那個女的也不找手機,說她要回家,陳虎不給她走……。下午3點多,陳虎帶那個女的我家住一晚。我和對象爲此事又吵了一架。陳虎之前因爲介紹賣淫在浦口監獄服刑了,我是因爲販毒也在浦口監獄。

18、證人劉某2證言。證實:陳虎帶這個女的一共在我家住了兩晚上。第二天我沒有回家,晚上10點多,我從飯店回家之後,我小兒子和我說有人在我家睡覺,還是昨晚兩個人。我就打電話給王某2的。第一天晚上,我一進大門就聞到很大酒味,那個女的走路還打晃。

19、證人王某3證言。證實:我在王某2家遇到陳虎的,還帶個女的。這個女的今年虛歲17歲,是我和她聊天時那天告訴我的,陳虎說這個女的是“小姐”,那個女的對我講:“她是給陳虎騙出來的,是陳虎找一個女的把她騙出來的。”王某2很生氣給陳虎打電話,王某2說:“在我家辦事的。”指發生性關係的。第二天王某2叫我到他家,陳虎和那個女的都在。那個女的就問我“你手機給我用下打個電話”我剛掏出手機,給陳虎一把擋回去了。那個女孩對我說,我是給朋友騙來的,你想法幫我送到新浦,我要回家了。我爸媽找我很多天了,我家都報警了。我就用自己手機打字叫她先走,我等會接她。那個女孩看後就向北走,陳虎從廁所出來後跑去追的,給陳虎追回來的。

20、證人陳某1證言。證實:是因爲我大哥的事情,派出所民警叫我過來的。是因爲陳虎帶一個安峰小女孩的事,一開始是張某2打電話給我的,陳虎打電話給陳某3的,我叫陳虎抓緊把小女孩送回去,陳虎說那個小女孩是自願和他在一起的,陳虎說帶幾個人去北京,應該還有那個小女孩。陳虎就是問在北京有沒有活,我說和陳某3快餓死了。

21、證人陳某3證言。證實:陳虎一開始說要帶小雪和露露去的,我當時不知道還有一個小女孩,我還跟陳虎說他們過來能供他們吃住幾天,後來聽說陳虎帶了一個小女孩,小女孩家人和派出所都在逮陳虎,陳虎打電話要過來,我就叫他不要過來的,他沒有明說幹什麼的,但是我心裡明白,小雪從2009年前後就跟陳虎在一起,陳虎帶着賣淫的,陳虎就一直帶小雪到北京賣淫,他們去北京不賣淫還能幹什麼。

22、證人薛某證言。證實:2017年4月9日下午3、4點鐘的時候,陳虎帶一個女的到醫院找我,我就在贛榆華南賓館開了一個房間給他和那個女的住的。4月11日,小雪和露露過來的,是陳虎打電話叫來的。陳虎跟我說小女孩家裡人不同意他們在一起,過來找他們,叫我注意有沒有人跟蹤小雪和露露。陳虎說要給那個女的買蘋果7手機,叫我給他做分期的。我們從贛榆汽車站打車到墩尚姓居的一個女的開的手機店。那個女的買了OPPOR9,是陳虎付的錢。那個女的看起來有17、8歲,陳虎說是他對象。

23、證人居某證言。證實:當時墩尚街一個叫薛某的人帶三女一男到我店裡,買手機辦卡情況,有個女孩好像叫沈某1。哪裡地方人我不知道。

24、證人劉某3證言。證實:我在贛榆縣歡墩鎮開全羊館飯店,我家以前二樓是賓館,後來就不開了。本月8號左右被害人指認到我家二樓住過我沒有印象了。

25、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實:其一直被陳虎控制以及在黃某大堯、贛榆、臨沂見到沈某1的情況,以及陳虎給沈某1買手機的情況;

26、證人盧某的證言。證實:其見過沈某1三次,第一次在瘸子家沈某1喝醉酒了;第二次是陳虎介紹其去贛榆扒蝦的時候,第三次是在贛榆一起去臨沂的時候。去臨沂之前,沈某1有點不樂意,不太想去,陳虎和姣姣給沈某1說了一些話,然後沈某1和姣姣就上車到贛榆、臨沂的,陳虎就始終沒有讓沈某1離開他身邊。

27、同案人施廷省、施某、劉某4龍的供述和辯解。證實:被告人陳虎與同案人施廷省、施某、劉某4龍結夥,於2015年1月18日在東海縣牛山街道奔牛轉盤西北面郵政儲蓄門口盜竊被害人王某1金彭牌三輪電動車情況。

28、被害人沈某1的陳述。證實:在公安機關前一次供述由於不好意思,之前沒供述陳虎對其的性侵事實。其是4月4日清明節的下午和馮某到牛山的。4月5日……在瘸子老家,陳虎一腳踹其肚子上的,打其臉一巴掌,不讓其回家,把其手機奪去給劉某1,讓劉某1就和馮某兩人出去了。陳虎威脅其把中午吃飯的時候喝剩的白酒喝完,其喝醉後,陳虎就威脅、哄騙其把衣服脫光,陳虎就拿出來手機拍照片、錄像……。晚上陳虎把其帶到他朋友家睡覺時,陳虎以發送裸照、視頻給其家人相威脅,對其摸胸、摸下體。4月6日……,晚上睡覺的時候陳虎摸其胸的,其不讓他摸,他就威脅把其衣服扒光把其扔在外面。4月7日晚,在瘸子老家……,晚上其睡了一會醒了發現陳虎趴在其身上,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其根本推不動,其也不敢喊……。4月9日,在贛榆歡墩鎮賓館早上睡醒的時候,其發現陳虎又趴在其身上,摸其胸和下體,將其強姦……。到贛榆縣城,其問陳虎要手機給家裡打電話,陳虎不給。……在網吧裡其要登錄QQ的,陳虎不給其登錄。4月10日,陳虎給其買了手機,實際上一直是陳虎在用、控制。4月11日到臨沂後,陳虎說要帶其去北京弄點錢就帶其回家,其說其不去,一直到15日中午被找到。

29、被害人王某1的陳述,證實:2015年1月18日下午3點左右,其停在東海縣牛山街道奔牛轉盤西北面郵政儲蓄門口的電瓶三輪車被人偷走了。

30、被告人陳虎的供述和辯解,2017年4月4日其在步行街遇到沈某1、劉某1、馮某,晚上四人去新浦,……。4月5日到黃某大堯瘸子家,吃完午飯,其把剩下的三四兩酒帶回去,沈某1賭氣都喝了。晚上其把沈某1帶到王某2家去住的。……,沈某1問其說什麼時候回東海,其就說等明天劉某1走的時候和劉某1一起走的。4月7日在大堯其和沈某1睡在一個牀。4月8日,在贛榆……其借張某23000塊錢給沈某1買了個手機,玩了兩三天,其和沈某1、盧某、張某2就到臨沂聚財路住下來了,住了兩三天,就被公安機關抓到了。在贛榆的時候其準備帶着她們到北京的。其和沈某1認識之後都是住在一起的,其沒有強姦沈某1,沒有強制猥褻、沒有非法拘禁,是沈某1自願跟其在一起的,其也不是想控制沈某1去賣淫的。其下體沒有插入沈某1的下體。她是自願讓其摸的。

被告人陳虎認可盜竊事實:2015年1月18日在牛山街道奔牛郵政儲蓄所門口其看到一輛綠色電動三輪車,叫施廷省、施某去推的,其和劉某4龍在路對面望風的。其把車賣了400塊錢。四人到新浦,其給施廷省、施某100塊錢,……。

對以上證據,被告人陳虎的質證意見是:其從來沒有給沈某1拍裸照,在贛榆歡墩其只摸了沈某1胸部和下體。其辯護人的質證意見是:對陳虎的供述和辯解,前後供述基本一致,沒有太大變化。對被害人陳述,前後矛盾,第一次談話中沒有說他們發生關係,說是自願在一起。第二次談話發生變化,在睡夢中醒來才發現被被告人強姦,不符合常理,沒有細節性描述,應該以案發後第一次談話爲準。對馮某、劉某1證言有矛盾。劉某1、張某1的證言證實讓沈某1回家,但是沈某1不走。部分和陳虎供述一致。楊某1證言證實被告人沒有非法拘禁的事實。對於劉某2、王某2證實在其家住了兩晚,並不能證明被告人強姦的事實存在。除了對盜竊罪之外,其他罪名不能形成證據鎖鏈。對盜竊罪無異議。

針對被告人陳虎及其辯護人的質辯意見,本院綜合分析評判如下:

1、關於被告人陳虎及其辯護人提出沒有拍照、沒有非法拘禁的辯解意見。本院認爲雖然被告人陳虎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均不承認,辯解是沈某1自願跟他在一起的,但結合本案查證的事實即被害人陳述、證人沈某2、馮某、劉某1、張某2、盧某、楊某1、楊某2、王某2、居某、薛某、王某3、陳某1、陳某3等人證言及本案相關物證、鑑定意見,足以證實2017年4月4日至4月15日,被告人夥同馮某、劉某1預謀把被害人沈某1帶去外地賣淫爲目的,既有非法拘禁主觀故意,也有實施非法拘禁犯罪行爲即對被害人先後採用搶走手機、灌酒、拍裸照、視頻、毆打、威脅、誘騙、阻斷通訊聯繫等手段阻止被害人與外界聯繫,不準其回家,並將被害人控制於東海縣黃某大堯村、贛榆、山東臨沂等地,直至被害人被解救。該組證據相互佐證,形成證據鏈,足以證實被告人陳虎非法剝奪了被害人沈某1人身自由的犯罪事實。

2、關於被告人陳虎及其辯護人提出沒有強制猥褻的辯解意見。本院認爲,結合被害人陳述,及證人馮某、劉某1、盧某等人證言、調取楊某1家中相關的物證及鑑定意見,證實被害人4月5日被被告人陳虎毆打、灌酒、拍裸照、視頻猥褻,被告人陳虎把被害人手機奪走、言語威脅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感到害怕、恐懼,4月5日夜、4月6日夜對被害人沈某1強行實施摸胸、摸下體行爲。該組證據相互印證,從而證實被告人陳虎對被害人沈某1實施強制猥褻、侮辱的客觀事實。

3、關於被告人陳虎辯護人提出對陳虎的供述和辯解,前後供述基本一致,被害人陳述前後矛盾,被性侵沒有細節性描述等,指控被告人犯強姦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罪名不能成立。本院認爲,結合被害人沈某1被解救之後在公安機關的第二次陳述中提到被害人第一次供述是由於其剛被解救出來,還處於對被告人陳虎的恐懼、誘騙的謊言中及被害人作爲未成年人對發生性關係的難以啓齒的心理反映,其在以後的陳述中已作補充說明,並非前後矛盾。且被害人沈某1陳述中有其被性侵的具體描述,結合被告人陳虎在庭中認可在楊某3家發生一次性關係及被害人提供的物證、本案在楊某3家蒐集的相關物證、鑑定意見,證據間相互印證,足以認定2017年4月7日,在東海縣黃某鎮大堯村楊某3家東屋內,被告人陳虎趁沈某1睡着之際對其實施姦淫的事實。

綜上,公訴機關提交的以上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且能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足以認定被告人陳虎對被害人沈某1實施非法拘禁、強制猥褻、強姦犯罪行爲。故,對被告人陳虎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質辯意見,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採納。

被告人陳虎辯護人提交的2017年4月14日張某1拍攝的視頻,意在證實被害人與被告人陳虎在一起時,玩手機及打鬧嬉戲行爲,是其自願,並非是被告人控制。因該視頻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本院不予採納。

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虎於2017年4月8日夜,在連雲港市贛榆區歡墩鎮劉某3經營的無名旅館內,趁沈某1睡着之際對沈某1實施姦淫事實。因與被害人陳述發生性關係的時間不一致,且無其他證據相印證,據此,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該起事實,本院不予採納。

本院認爲,被告人陳虎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並有毆打情節,其行爲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陳虎違背婦女意志,強制猥褻、侮辱婦女,其行爲已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被告人陳虎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被告人陳虎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結夥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虎犯非法拘禁罪、強制猥褻、侮辱罪、強姦罪、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虎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有毆打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陳虎強姦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少女,應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陳虎在實施非法拘禁、盜竊犯罪時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陳虎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虎到案後,對盜竊犯罪基本如實供述,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虎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虎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強制猥褻、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12月14日止。罰金款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陳虎退賠被害人損失(詳見本判決書主文),於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陸大娟

審判員李長江

人民陪審員馬長宜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宋書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