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載38/法院從四爭論點審視小巨蛋賠償訴訟

東森巨蛋經營下的臺北小巨蛋,因一樁烏龍圍標案而被強制接收,上億資產轉眼間變成臺北市政府口中廢棄物。(圖/記者姜國輝攝)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爲,小巨蛋賠償訴訟案件釐清爭點有四項:第一是契約是否經臺北市政府體育處終止?二是臺北市政府體育處提供的小巨蛋內是否有東森巨蛋所提出、工程未符合約定或通常品質情事?臺北市政府是否應付給東森巨蛋修補費用1295萬元?三是東森巨蛋主張臺北市政府體育處應返還或賠償履約保證金1億5千8百萬元有無理由?四是東森巨蛋公司主張臺北市政府體育處違反契約強制接管小巨蛋而致東森巨蛋公司受有損害,應賠償或返還2億4千7百餘萬元有無理由?

關於第一項爭點,法官認爲雙方合約已合法終止,因爲東森巨蛋2005年5月得標臺北小巨蛋後,同年8月辦理增資發行新股,東森休閒育樂公司持股增爲1650萬股,其餘550萬股由謝寅龍籌設的萬歐萬投顧公司取得。東森未經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同意就辦理資增,已屬違約。

雖然東森巨蛋公司向法官強調,公司主要股東移轉股權,公司經營權並沒有變動,對於臺北市政府體育處的權利並沒有影響。但法官認爲,東森巨蛋原本只有一個股東,就是東森休閒育樂公司,增資後讓萬歐萬投顧公司取得股權,也取得東森巨蛋公司二董事及一席監察人,對東森巨蛋的經營策略已有一定影響力

此外,法官認爲,東森巨蛋未獲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同意,就將臺北小巨蛋5樓媒體轉播空間變更,臺北市政府在2007年3、4月發文要求東森巨蛋改善及回覆原狀,東森巨蛋確實已違反雙方合約;至於招商部分,法官認爲,工務局與臺北市政府體育處是不同機關,工務局准許東森巨蛋進行附屬商業設施裝修,無從證明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已同意東森巨蛋公司的招商行爲。而且依雙方契約來看,東森巨蛋未依約在要求的期限內裝設完成LED設備,確已違反合約規定

因此,臺北地方法院認爲,東森巨蛋公司的確有遭起訴涉及圍標、私自移轉股權、LED延遲建置、私自招商、私自更改媒體轉播採訪區等五項違約事項,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已發函終止雙方合約,並不是沒有依據,認定雙方契約已由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合法終止。

至於第二項爭點,臺北地院認定,東森巨蛋無法證明小巨蛋於臺北市政府體育處交付時即有漏水等缺失,東森巨蛋公司雖然曾發出公文催告臺北市政府體育處修繕,但公文中並沒有定期要求臺北市政府修繕,故無權請求修補費用1295萬元。

第三個爭點,臺北地院認定,依據雙方合約,東森巨蛋公司應該在2005年12月1日臺北小巨蛋開幕前完成LED設置,但卻延遲至2007年1月才完工,法院採信臺北市政府體育處的說法,認定臺北市政府體育處有權從1億5千8百萬元的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東森巨蛋無權要求拿回這筆錢。而且臺北市政府認定的違約金爲2億7百餘萬元,爲權利金的13%,並不會太高。

至於最後一個爭論點,經臺北地院認定,臺北市政府體育處是合法接管,因此東森巨蛋無權索討2億餘元設備費用,判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勝訴免賠。

東森巨蛋公司不服敗訴判決,上訴高等法院後,高等法院大致認同一審判決理由。高院判決書認爲,臺北市政府體育處是行政機關,並沒有司法調查權,臺北市政府體育處依臺北地檢署起訴書記載各項證據,認定東森巨蛋公司涉及圍標,這樣的決定並沒有不當,也沒有違法

東森巨蛋公司上訴最高法院後,合議庭認爲第二審判決沒有不對,2015年12月30日遭駁回,全案確定。(本文轉載自《都是巨蛋惹的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