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籤政治協議需「民主充分授權」 陸委會贊:守護人民選擇權

廈門環島路標語。(圖/視覺中國

記者曾俊豪臺北報導

立法院今(31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未來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須經國會雙審議及公民投票程序,獲得民主充分授權後,方能簽署。陸委會指出,本次修法完善兩岸政治議題協商談判的民主監督機制,建立一道堅實的民主防護網,守護人民的選擇權

陸委會下午發佈新聞稿文中指出,今年1月2日中共發佈「習五條」提出「一國兩制臺灣方案」後,積極拉攏我政黨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各界人士進行所謂的「民主協商」,意圖統戰分化臺灣社會,壓迫消融中華民國國家主權。

陸委會表示,兩岸政治議題協議攸關國家安全、全民利益及臺灣整體未來發展性質有別於一般協議,處理程序須受更嚴謹之規範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譭棄或變更,不得作爲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有助於建構更嚴謹的兩岸政治議題協議監督機制。

立法院30日舉行本會期最後一次院會,處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條之3條,經表決後通過民進黨團提出之修正動議

條文規定,凡兩岸間涉及政治政治議題協議,行政院須在協商90天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劃,以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醒評估報告,締結計劃經立法院四分之三委員出席、且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後,方能啓動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