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投保協議成效尚待觀察

劉性仁

第八次陳江會即將在臺北登場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將於本月九日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與「兩岸海關合作協議」。其中在投保協議部分,其內容囊括P2P(投資人對投資人)、P2G(投資人對政府)、G2G(政府對政府)爭端解決模式;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方面,則有24小時通知家屬規定。協議的保障效力溯及既往,且一體適用所有產業

備受關注的投保協議P2G(Private to Government)爭議,相當欣慰可望在第八次江陳會中籤署,除了較具爭議的P2G外,P2P(私人企業間)以及G2G(政府間)兩岸當局都已獲共識,P2P部分我方已爭取到可以回臺仲裁,G2G則由兩岸經合會處理;而在P2G部分,雖未以國際仲裁方式來解決,但卻以較可行的具兩岸特色的五項途徑由企業自由選擇解決的方式,包括協商、協調、協處、調解與司法等,這種具效益的妥協方式,能否真的替企業解決問題,恐怕仍需一段時間觀察,並且評估及追蹤及效益及成果,但無論如何,總是跨出了成功的一步。臺商的擔憂是可以理解的,馬政府責無旁貸必須替臺商開創良好的環境,解決他們的困難;原本極具爭議的投保協議,迄今雖無法達成圓滿的結果雙方也都無法強他人所難,在這種情況下,只能創造雙方都可勉強接受具「兩岸特色」的獨有方式,重點是把問題解決並處理到圓滿的結果。這五項途徑包括協商、協調、協處、調解與司法,其共同的特色是:一、尊重企業的自由意願;二、避免受到不公平及不平等的對待;三、在既有的體制法律層面上處理以達成最圓滿的結果。

所謂的協商是由各地方政府出面協商金額、協調則是由第三人或單位部門出面協調、協處則是由我方受理客訴要求陸方處理,也可追蹤、調解則由雙方指定第三公正客觀單位作爲第三調解人,並有強制執行力及拘束力、司法則由在當地法院受理,我方有要求公正處理權力。這五項途徑或許臺商不見得滿意,仍會有所擔心及疑慮,但有聊勝於無,總要經過一段時間試行之後,再來全面檢討及調整,否則問題僵在這裡也不是辦法,如果能有更高的智慧及具可行性辦法來處理複雜棘手的問題,也樂見各方提出以供兩岸當局參考。

總之,任何爭議解決,很難達成圓滿及完全符合期待的要求,我們可以看出,兩岸當局都已經盡力了,受限於一些無法妥協及讓步因素及各自既有法律框架的限制,雖無法達成令人完全滿意的地步,但尚且可以勉強接受;至於後續實施成效如何,就有待兩岸當局的智慧及態度,是否願意確保兩岸和平發展的意願及成果,兩岸投保協議能夠跨出一步總是好事,但後續的成效仍希望能夠多以臺商心聲爲念。

作者劉性仁,北市,博,中國五權憲法學會成員。以上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討論與聲音,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