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投保協議 江丙坤:非解決商務糾紛萬靈丹

記者周佩虹臺北報導

第八次江陳會談週三(8日)登場外界對於本次將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抱持着極大期待,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6日在會前記者會中表示,協議本身確實將建立制度化的保障和調處機制,但「不是解決所有商務糾紛萬靈丹」。

江丙坤錶示,不少臺商自己進行談判,但許多外商進入大陸,事前多透過會計師律師,充分研究大陸法規再投資,臺商應在投資前熟悉法規、瞭解環境及慎選夥伴。而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最大效益,在於建立制度化且多元化的投資糾紛解決機制。

他指出,P2G(投資人政府)部分,投資人可和政府協商,或由上級行政單位協調,兩岸主管部門也會建立平臺。此外,也可以透過兩岸主管部門協處及行政訴願、訴訟方式,和行政救濟或是司法程序,建立多層次、制度化解決辦法

至於P2P(投資人對投資人)爭端解決通常不包含在國際投保協議之內,但爲確保臺商權益,政府特別要求納入投保協議,同時突破大陸投保現行法規,未來開放兩岸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而在G2G(政府對政府)部分,江丙坤強調,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裡有爭端解決機制,將在協議中處理;未來對增進投資、提升產業合作有很大幫助。

副董事長高孔廉也提出5大爭端解決途徑,第1種是雙邊「協商」;第2種是「協調」,由地方政府再上一級的政府出面。而第3種是「協處」,由雙方主管機關進行,根據投保協議第15條明定,是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投資工作小組處理;第4種是「調解」,由公正第三方替有糾紛的兩造進行調解;第5種是「司法」,提供行政救濟及司法訴訟管道

另外媒體關切包括臺商鐘鼎邦及其他過去一些受害臺商,是否由政府要求大陸展現誠意,承諾解決「指標舊案」,江丙坤則表示,未來有了制度,任何案件皆可透過制度進行。高孔廉也補充說明強調,海基會4年來已協處1600多件,解決比例相當高。簽署協議是「通案性」整體概念,不涉個案;但兩岸簽署投保協議後,不僅可透過通案解決,個案協處也仍會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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