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增修條例三讀 協商難上難

2016年臺灣曾派代表團赴大陸進行協商,強化電信詐騙追贓措施。(新華社資料照片)

今年3月,陸委會主委陳明通講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修正草案。(本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會5月31日下午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條之3條文,明定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應在開啓協議前、完成協議草案後經過國會「雙審議」,最後並舉辦全國性公民投票通過後,才能簽署、換文,由總統公佈生效。條文也明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譭棄或變更,不得作爲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項目。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涉及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的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在協商開始90日前,向立院提出協議締結計劃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經立院審議通過後,始得開啓協商;爲充分落實國會監督精神,負責協議機關提出締結計劃,經全體立法委員3/4出席與出席委員3/4同意,才能開啓簽署協議協商。

條文明定,負責協議的機關,應依締結計劃進行談判協商,適時向立院報告;若立院判斷雙方已無法依締結計劃進行時,得經全體立委1/2以上決議,要求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締結計劃進行時,應終止協商,並向立院報告。

草案須3/4立委同意

等完成談判協商後,應在15日內報請總統覈定,覈定後15日內行政院應公開協議草案完整內容,函送立院審議,報告協議過程,並再次作成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立院應舉行聽證。

同時,協議草案經全體立法委員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同意,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連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且獲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即爲協議草案通過,最後經負責協議機關簽署、換文後,呈請總統公佈生效。

與監督條例成雙軌制

先前陸委會送抵立院書面報告稱,目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條文中曾提及政治議題協商,但尚未制定嚴謹的監督機制;兩岸政治議題具有憲政及重大政治影響性,不同於經濟性、事務性、功能性的一般協議,法制上對於兩岸政治協議的處理程序,須有更嚴謹的規範,且須尋求更高的社會共識,否則在臺灣內部會帶來更多爭議與紛擾。

陸委會稱,未來兩岸洽籤政治議題協議,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處理程序,一般性協議則適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處理程序,雙軌制下兩者相輔相成,沒有重複規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