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前瞻|全國政協委員、央行廣東省分行行長張奎:建議完善存款保險風險監測預警機制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家俊輝 廣州報道

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要強化風險監測預警,對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存款保險制度是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風險早期識別和校正的作用。

3月2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在2024年全國“兩會”即將召開之際,全國政協委員、央行廣東省分行行長張奎在提交的《於完善存款保險風險監測預警機制的提案》中指出,《存款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下稱“存款保險機構”)通過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和向投保機構收集信息進行風險監測,並根據風險情況開展風險警示的職責。但監測信息首先要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共享所獲信息不能滿足履行償付、差別費率等職責需要時,才能向投保機構收集。實踐中,由於存在信息共享不足,且受限於《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存款保險機構可直接收取的信息較少,制約其在風險警示、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中作用的充分發揮。

對此,張奎認爲,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確存款保險機構建立投保機構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完善常態化金融風險相關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存款保險特色的風險監測預警信息系統,及時識別和預警投保機構風險。主要理由包括:

風險監測預警機制有待健全。有效的銀行機構風險監測預警機制,能夠在風險爆發前,及時識別風險、預警風險,並採取早期干預措施,有助於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美國、加拿大等主要經濟體的監管機構、存款保險機構都建立了不止一套風險監測預警體系,根據不同的預警理論從不同角度建立了多維度的風險監測體系。與主要經濟體相比,我國尚未形成多維度、多視角開展的銀行機構風險監測預警體系,銀行機構風險監測預警機制以金融監管機構爲主,相關法律法規僅明確其可以對投保機構風險進行警示、早期糾正和處置,並調整差別費率,未明確存款保險機構建立投保機構風險監測預警機制,且對其收集投保機構信息設置了限制條件,一是需先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信息,二是收集信息範圍僅限於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事項,制約了存款保險及時識別風險、校正風險作用的發揮。

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有待加強。當前,我國金融風險監測數據和信息分散在不同金融管理部門,缺乏實時的信息共享平臺,信息共享的範圍和及時性均存在較大不足,難以及時對金融風險信號進行統籌分析,導致對單家機構可能引發的系統性連鎖反應的研判不足,增加後續風險處置成本。雖然《存款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存款保險機構通過信息共享機制和向投保機構收集信息進行風險監測,並根據風險情況開展風險預警等職責,但由於尚未形成常態化的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存款保險機構未能及時、高效收集投保機構風險信息,導致難以滿足風險監測、風險警示、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的需要。

風險監測預警方法、手段不足。主要經濟體通過綜合評級法、異常變動預警法、趨勢預測法等多種方式方法,形成了較爲嚴密的網狀監測分析體系,既有基於歷史數據對當期風險判定的評級體系,也有在此基礎上針對指標異動、趨勢分析做出的未來風險走勢判斷。與主要經濟體相比,我國存款保險風險監測體系已建立並不斷完善,但目前主要是圍繞投保機構經營指標異動等情況的分析預警,尚未形成比較完備、相互支持的預警體系。

基於上述理由,張奎建議,明確賦予存款保險機構風險監測預警職能,擴展直接收集投保機構信息職責。在《金融穩定法》制定、《存款保險條例》修訂或升格爲《存款保險法》等立法中,明確存款保險機構建立投保機構風險監測預警機制,並擴展其信息收集權,存款保險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按要求及時報送相關信息,及時識別和預警投保機構風險。

完善常態化金融風險信息共享機制。儘快建立健全金融管理部門、存款保險機構間及時有效的常態化信息共享機制,明確信息共享的範圍和時效,並按照標準統一、口徑一致的統計體系,加快構建金融監管大數據共享平臺,提升風險信息共享的時效性和便利化程度。

建立存款保險特色的風險監測預警信息系統。借鑑國際經驗,探索運用區塊鏈、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手段,研究建立預測正常機構劣變爲問題機構的風險趨勢模型和預警信息系統,逐步搭建系統、全面的存款保險特色風險監測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