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頭婚"成江浙年輕夫妻新選擇 專家:或存法律風險

(原標題:“兩頭婚”成江浙年輕夫妻新選擇 專家:或存法律風險

不分嫁娶兩頭跑成爲江浙年輕夫妻另一種選擇 專家認爲

“兩頭婚”現象可能產生諸多法律風險

不嫁不娶、“兩家拼拼”過日子,這種被稱爲“兩頭婚”的婚姻形式,正成爲江浙一帶年輕夫妻的新選擇——夫妻雙方仍然與原生家庭保持較大的黏性,不分嫁娶,夫妻兩頭走。

據專家分析,這種婚姻方式與地區經濟發展和此前的人口政策相關,特別是當地一些家庭出現沒有男性繼承人情況

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爲,“兩頭婚”並不是所謂進步婚戀觀的體現,恰恰說明舊式男女不平等的婚戀觀仍然存在。而且,這種婚姻模式下,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認定、共同債務認定、子女撫養等方面容易產生法律上的風險。

既不屬於男娶女嫁

也不屬於招男入贅

女士浙江嘉興人,今年24歲。正在籌備婚禮的她選擇了“兩頭婚”,這種婚姻形式既不屬於男娶女嫁,也不屬於招男入贅,夫妻結婚後通常各住各家。

周女士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解釋稱:“我們雙方都是獨生子女,尤其是在鄉下,女兒出嫁就會被開除族譜,但我們家捨不得把我就這麼嫁出去,於是就通過‘兩頭婚’折中一下。”

家住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的“90後”馬女士,已經過了3年多的“兩頭婚”生活。2017年,馬女士結婚時沒彩禮、沒嫁妝,酒席也是各負責各的。婚後,他們夫妻倆回各自父母家過日子。“身邊朋友多是這種‘兩頭婚’。”馬女士說。

實際上,“兩頭婚”並非今日纔有。《河北學刊》2020年第4期刊發的論文《論婚姻與生育社會屬性——少子化背景下浙北鄉村婚育模式嬗變的田野觀察》顯示,“兩頭婚”,也稱爲“並家婚”“兩頭走”,在整個浙北地區,以及蘇南等地都有一定存在。

該論文作者是復旦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博士趙春蘭(現爲浙江外國語學院講師)及其博士生導師、復旦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教授範麗珠,她們在2017年到2019年期間曾對浙江北部水村進行了田野調研。她們認爲,“兩頭婚”這種形式能夠出現,與當地的地區經濟發展和我國此前的人口政策有關。

以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民豐村爲例,據調查,村民在經濟收入上已經完全實現了從以農業爲主向以工業和第三產業爲主的轉變,但由於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相關人口政策的施行,一部分家庭出現了沒有男性繼承人的情況。“女兒嫁出去,家裡就沒人了”的傳統思想和“招贅最後可能竹籃打水,人財兩空”的顧慮,逐漸催生了“嫁娶婚”和“入贅”之外的第三種婚育方式“兩頭婚”。

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郝佳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稱,“兩頭婚”並不是所謂進步婚戀觀的體現,正好相反,這種婚姻形式被冠以“兩頭婚”,恰恰說明舊式男女不平等的婚戀觀仍存在於現實中。

郝佳對“兩頭婚”在社會上引發的熱議感到費解:“如果我們能夠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把婚姻關係視爲平等的兩性關係,本就不應考慮是男娶女嫁還是女招男入贅。”

採訪中,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婚姻家庭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譚芳認爲,“兩頭婚”的夫妻雙方多爲獨生子女,年輕夫妻較快的生活和工作節奏讓“兩頭婚”有了現實需要。

撫養子女隱患頗多

孩子權益亟待重視

“生兩個孩子,各自隨父母姓”是“兩頭婚”的一個重要特徵。

馬女士和丈夫就生育了兩個孩子,老大跟父親姓,老二跟母親姓。“我們這邊多是頭一個孩子跟父親姓,第二個孩子跟母親姓。不過這都是可以商量的,我也有朋友第一個孩子就是跟媽媽姓的。”馬女士說,“孩子跟誰姓其實無所謂,但是這種‘我可以做主’的感覺讓人覺得很爽。”

但夫妻雙方對於子女姓氏的合意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據,或者說這種合意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呢?根據法律規定,生育權是受保護的基本人權,對於婚後生育幾個小孩的約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生不生應該由當事人自由決定,但是夫妻雙方關於子女姓氏的約定是有效的。

“不管是現行婚姻法,還是即將實施的民法典,都明確規定子女既可以跟父親姓,也可以跟母親姓。”譚芳認爲,兩個孩子姓氏不同可能會導致家長的偏愛、夫妻之間小家庭觀念不夠強、“共謀感”在一定程度上缺失、家庭穩定性不足等,這些也是“兩頭婚”存在的隱患。“對於孩子來說,如果父母不能做到一碗水端平,可能會對孩子的成長產生負面影響。”

馬女士在當地一家醫院從事助產士工作,經常要上夜班。她說:“我和先生有時候工作都很忙,‘兩頭婚’讓我們兩邊的老人可以幫着帶孩子、做家務,很大程度上減輕了我的壓力。”

有時,馬女士和丈夫也會帶着孩子一起去男方家住一段時間,再去女方家住一段時間,逢年過節則商量好兩邊輪流去。

對於子女撫養問題,譚芳稱,“夫妻雙方如果因子女撫養問題產生糾紛並訴至法院的話,法官會更多地考慮孩子的成長過程中哪一方付出更多,由哪一方撫養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不管之前的約定如何,法官還是會尊重現實的撫養狀況。”

採訪中,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鄧麗表示,在孩子姓氏問題上,不管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有何期待和偏好,必須明確孩子對其姓名享有最終的主體性權利,監護人不過是暫行代理職責。同時也必須明確,無論孩子姓氏爲何,其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緣關係,以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其所承擔的責任義務都是一樣的,也必須以孩子最大利益爲原則予以履行。

共同債務難以認定

夫妻財產存在風險

周女士稱,結婚後,他們夫妻倆掙的錢各管各的,但“雙方父母還會支援我們一段時間,畢竟還有房子和車子的貸款要還”。在馬女士家,則是她管理所有的夫妻財產。

在譚芳看來,“兩頭婚”形式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存在潛在的法律風險。比如爺爺奶奶將財產贈與子女或者孫子孫女,如果沒有註明是隻贈送給一方,在法律上會被視爲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之間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婚後財產歸屬,且結婚後與原生家庭保持密切的聯繫,容易導致3個家庭之間的財產混同,進而產生一系列矛盾。

“兩頭婚”模式下,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也存在一定風險。

譚芳認爲,因爲夫妻之間小家庭觀念不夠強,會導致一方對另一半的經濟動向不清楚,可能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大額債務。“從離婚訴訟角度來看,‘兩頭婚’模式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法律風險比常規家庭更大。”

“兩頭婚”作爲一種婚姻形式,前景如何?對此,鄧麗表示:“我不太贊成把‘兩頭婚’的語詞概念化。我們現在談到這個話題,面對的是一些紛繁的婚姻家庭現象,它們彼此有共性,但也有不同。”

在鄧麗看來,“兩頭婚”體現出年輕一代在婚姻家庭事務上有了更多的能動性,更強的協商意識和應變能力,或許還包含着對上一代的更多關心和照護,對個體幸福和家庭幸福的雙重追求。

鄧麗認爲,無論是社會輿論還是學術界,首先需要尊重這種婚姻家庭私生活的空間。“在一切都趨向於精細化的現代社會,婚姻家庭事務及其規範都會越來越複雜,但我們也不應忘卻,其核心要義仍是爲了達到愛、促成愛和護衛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