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險!貨船猛撞廣州北斗大橋 橋墩明顯開裂傾斜 維修或需3至6個月

新谷333”船隻碰撞北斗大橋,一橋柱底端出現明顯裂痕 廣州海事供圖

橋墩出現位移,有公務船在橋墩旁巡查 羊城晚報媒體記者 樑懌韜 攝

交通臨時封閉,未致人員傷亡水域污染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馬燦 樑懌韜 沈釗 張豪

13日早上6時許,一艘船號爲“新谷333”的中型集裝箱貨輪在途經廣州北斗大橋南引橋過渡墩時,碰撞到南引橋過渡墩,造成橋墩破損。事故發生後,應急措施迅速啓動,事發水域緊急封航橋面實施雙向交通管制。據悉,事故無人員傷亡,未造成水體污染。目前,肇事船舶已被控制,相關情況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肇事船隻被扣,無裝載危險貨物

當天烈日如火。上午10時30分,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趕到現場時,北斗大橋兩端已實施臨時交通管制,橋下也拉起了警戒線。水面上,海事部門的工作人員正在進行勘查

據廣州海事局發佈通告稱,該局在6時28分接報後,立即派出番禺海事處南沙海事處多艘海巡船艇趕往事故現場進行應急處置,並迅速通報交警部門和橋樑業主單位。

記者瞭解到,這艘“新谷333”貨船,是廣州粵港澳國際航運有限公司的船隻。當日,該船從廣州新港東江倉擬經浮蓮崗水道沙灣水道、容桂水道、虎跳門等水道駛往珠海高欄的內河,在航經番禺沙灣水道北斗大橋時,觸碰北斗大橋橋墩,造成一橋墩受損,船體輕微受損,未造成人員傷亡和水域污染。

肇事船隻已被扣留。經初步瞭解,船上裝了蛋白粉、潤滑油等,無危險貨物。

橋面雙向禁行,事發水域封航

當日上午9時,番禺區發佈交通管制緊急通知稱,北斗大橋雙向臨時採取交通管制。

海事部門已對沙灣水道沙灣大橋至紫坭河口的北斗大橋附近水域實施臨時封航的交通管制措施,並開展事故調查。橋樑業主單位廣州市番禺北斗大橋有限公司正對橋樑進行詳細勘察。番禺區、南沙區政府全力配合做好善後工作。

橋墩被撞裂撞歪,維修或需數月時間

網友提供的視頻顯示,事故發生時,晨曦微露,番禺北斗大橋上,一輛輛汽車飛馳而過。橋下,一艘貨船快速而直接地迎面撞向橋墩。該橋墩有三根橋柱,被撞瞬間,一根橋柱猛地向另外的橋柱偏移過去。

在停泊現場,記者看到,涉事船隻受損並不嚴重。但從視頻中可以看到,該橋墩橫樑已撞裂,一根橋柱下端裂開嚴重,不少水泥掉落在橋墩上;該橋墩另一根橋柱底端也有明顯裂痕。

在現場,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橋樑專家稱,像這樣的情況,維修時間初步估計需3至6個月,“要勘查報告出來後,才能詳細定方案。具體時間還不好說”。

船隻爲何會撞橋,不排除操作失誤

那到底是什麼原因導致航行中的船隻撞上大橋呢?

有專家表示,之所以船會上橋,確切原因尚需調查認定。一般來說,不排除因爲駕駛員對橋樑的情況不熟悉,或出現嚴重失誤操作行爲所導致。比如駕駛員的安全意識不夠,沒有遵守規則等。

如何防止船撞橋?該專家稱,在航行過程中,駕駛員應保持精神高度集中,避免在駕駛時出現分神的情況,同時,要嚴格遵守駕駛規則,只有這樣,才能夠更好地確保航行安全。如需過橋時,要將船隻的尺寸與橋樑的尺寸做好對比,防止因船的尺寸過大而導致撞橋。

肇事船或涉這些法律責任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13日清晨,“新谷333”貨船碰撞到北斗大橋南引橋過渡墩,致橋墩破損,無人員傷亡,未造成水上污染。那麼,肇事船隻可能承擔哪些責任?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海商海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楊運福律師在接受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現有的公開信息,結合我國海商法等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本次事故的性質應當屬於船舶觸碰事故,即船舶與設施或者障礙物發生接觸並造成財產損害的事故。他說,根據現有報道,結合以往案例看,肇事船舶及相關人員可能承擔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面臨賠償因船舶觸碰造成的財產損失

關於民事責任,楊運福說,船舶觸碰事故發生後,往往最先產生的就是民事糾紛。一般而言,此類船舶觸碰橋樑事故的責任方都是船方,需向橋樑的所有人或經營人賠償因船舶觸碰造成的財產損失。

最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財產損害賠償的規定》對於賠償的項目及計算方式均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第五條明確“船舶觸碰造成設施損害的賠償包括:設施的全損或者部分損壞修復費用;設施修復前不能正常使用所產生的合理收益損失”;第十二條明確“設施損害賠償的計算:期限:以實際停止使用期間扣除常規檢修的期間爲限;設施部分損壞或者全損,分別以合理的修復費用或者重新建造的費用,扣除已使用年限的折舊費計算;設施使用的收益損失,以實際減少的淨收益,即按停止使用前3個月的平均淨盈利計算;部分使用並有收益的,應當扣減”。

“在司法實務中,此類索賠的金額往往是爭議的焦點,需要根據具體材料予以分析。”楊運福補充說。

行政責任船長或被暫扣證書、公司或面臨罰款

關於行政責任,楊運福說,一般而言,橋區水域的航行風險高於開闊水域,對船舶駕駛的要求較高。而船舶觸碰橋樑案件中,常見的事故原因包括疏忽瞭望、未保持安全航速、船公司管理不善等,這些與駕駛人員的操作以及公司的管理行爲息息相關。

他表示,海事管理部門調查後,根據具體的事故經過及損失認定相關方責任,可能會對肇事船舶的船長處以暫扣證書的行政處罰,對公司一般會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

刑事責任:暫無法判斷船長船員是否構成犯罪

關於刑事責任方面,楊運福說,在珠三角,因船舶觸碰事故追究刑事責任的典型案例是2007年的九江大橋觸碰案,該案公訴機關指控事故船舶船長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導致所駕駛的船舶與九江大橋橋墩觸碰,事故造成8人死亡並引發了九江大橋橋面坍塌。該案中廣州市海珠區法院一審時,以“違反水上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引發重大交通事故,致8人死亡,並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爲由,判處事故船長有期徒刑6年。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楊運福說,海上交通肇事案件與陸上交通肇事案件存在較多區別,前者往往犯罪持續時間更長,且因船舶差異、瞭望特殊性以及事故發生節點的特定性,使執法人員對船舶駕駛員是否存在主觀明知的查明與認定更加困難。

他介紹,海上交通肇事案件,船舶駕駛員往往單次駕駛時間較長,而且船舶駕駛工作較爲枯燥,船舶駕駛員注意力較容易出現分散狀態等情況。因此,船舶駕駛員相較於車輛駕駛員更易出現危害感知能力與危險解除能力下降的問題。“而在本案中,暫未見有人員傷亡的報道,具體財產損失不明,暫時無法判斷事故船長、船員是否構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