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義銘/律師考試製度變革 高總分不代表高素質

▲未來考上律師者必須四大法學科目要高於400分,但此舉無益於提升律師素質,不如思考提升考取後自我研修精進的誘因。(圖/視覺中國CFP)

司法改革目標中,無論以任何形式文字政策來表達,都不外乎期待能將現在及未來從事司法工作之各種人員,都能夠提升其素質,無論以何等價值系統界定此一素質。而提高司法系統工作人員的素質,就目前市面上所見的各種提案意見而言,大致可以區分爲二類:一是外控;二是內省

所謂外控,就是一般所言之他律,也就是直接透過相關法規的制定或修正,來直接控制進入司法體系的人員之條件,或約束司法相關人員之行爲;而內省,則是透過將司法體系外的相關力量予以引入,來促使司法工作人員在某種壓力之下進行自律

以目前司法改革的相關提議所產生的各種爭議而言,其實主要的爭議之源,在於究竟以上兩種方法,何種方法更能有效地、有感地,也就是能讓輿論大衆按贊叫好地提升司法人員的素質?

筆者認爲,透過外控的方法,其效果只是激起網路上的輿論鄉民,以按贊或嗆聲來表達他們的意見,而不會真正有效地提升現在或未來司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因爲,任何人的行爲或判斷,若只是依循法規或他人的要求而爲,便無法表現出其真實的素質。尤其司法系統中的工作人員,無論是在審、檢、辯的任一方,其所謂之素質,都應表現在對其所負責的相關個案,予以優質的判斷或處置;而司法人員若僅依法規之文字意義,或他人之指令要求而從事個案判斷,無法真正做出對具體個案最爲有益的判斷及處置。

最近,考選部提出律師考試的修正草案,要求未來考上律師者,必須四大法學科目要高於400分。筆者認爲,此一修正建議企圖透過外控律師錄取的分數,來提升律師素質,並不能真正達到其目的,相反的,只有可能治絲益棼。因爲,錄取總分之最低門檻設定,除了能將總分低於門檻之考生予以淘汰外,便無法產生任何其他效果。而將總分低於門檻者予以淘汰,並不能保證總分高於門檻者之素質。總分高於門檻者,可能有各科平均皆佳者,也有可能有特定某科特佳,而某科甚差者。因此,以淘汰總分低於門檻之考生,作爲律師考取制度改革方案,其唯一能產生的效果,只有減少考取人數,而無法保證考取者能有平均較高之法學素養

而將律師考取人數予以減少,是否能得到提升律師整體素質之效果?筆者就此相當存疑。理由十分容易,考取人數愈少,代表考取後競爭人數愈少;競爭者愈少,就愈缺乏不斷自我研習與精進的必要性。而自我研修精進,向來是任何人提升素質的主要方法。律師執業後,若自我研修精進的壓力降低,所可能產生的結果,反而是素質之䧏低,而非提升。因此,在律師考照制度之設計上,若要真正達到提升未來律師素質目的,實在更應考量如何提升律師考取後自我研修精進之誘因,而非予以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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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義銘,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法學院院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