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出差旅費 須備齊三文件

國稅局表示,隨着經濟全球化公司往往會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或是分公司。但是母公司列報員工出差,必須爲業務所需實際支出,需檢附業務必要性、實際支出證明,此外企業也要提供出差報告單,註明出差地點、訪洽對象以及工作內容,纔可以認定其費用

官員認爲,實務上常常會有家族企業主兒女在該企業工作,但是這些企業主往往會將子女出國留學、旅遊或是兼任他國子公司主管等列爲員工旅費用,違背查覈準則的「業務必要性」原則

舉例來說,過去某家族企業A在申報營所稅的時候列報申報列報旅費200萬元,但是出差報告單隻有記載企業千金B出差至上海客戶討論產品顏色以及款式,惟未檢附與營業有關之證明文件

A公司主張B爲公司業務經理、出差上海洽商業務,但是國稅局向內政部申請查調出入境資料,發現B君當年度在上海居住天數達到230日,同時B爲上海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顯見其工作、生活以及經濟重心均在上海而非出差,因此剔除B的出差費用。

官員建議,今年企業報稅列報2019年出差費用時,首要文件就是證明該趟出差爲業務所需,如果無法證明,則後面的支出單據、出差報告單都可能遭國稅局選案查覈。

除了差旅費之外,企業也常常申報交際費用,像是因業務需求餽贈客戶物品設宴款待或招待旅遊等,爲塑造或改進公司獲利及建立公共關係而對特定人士的支出。

官員提醒,若是企業申報交際費時,國稅局將會依照限額計算,超出部分就會剔除並要求公司補稅

按照查覈準則規定,企業列報交際費上限以全年進貨淨額3千萬元爲門檻,若低於3千萬元,交際費上限爲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1.5,若使用藍色申報書則不得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2。

如果全年進貨淨額爲3千萬元~1.5億元企業,超過3,000萬元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1爲限,使用藍色申報書則是不能超過千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