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Bay好油》荔枝輸出 爲什麼不用標案要用MOU?

Lin Bay好油》荔枝輸出 爲什麼不用標案要用MOU?(愛傳媒提供)

【愛傳媒LinBay好油專欄農試所來我這邊迴應了,我就針對農試所的迴應進行回答,當然有很多人可能看不懂這個內容,所以我就順便解說。

農試所的新聞稿先打臉了一下農委會,也爲這個案子做了一個清楚的釐清,農委會的新聞稿裡說,由ADF跟昆士蘭荔枝生產者協會及農試所共同合作申請品種權,如果照農委會說的,那品種權的擁有者會有三個,但農試所清楚的說是由他們像澳洲提出申請,農試所是品種唯一所有權人,就以這個說法爲主。

先爲大家釐清一個觀念,有市場纔有品種權的價值!有市場纔有品種權的價值!有市場纔有品種權的價值!

個例來說,各位在超市看到的管狀小蘋果Rockit,當年品種權賣了多少錢?1元美金,這個品種在當初根本沒價值所以被包套買走,後來所有權公司如何去種植、行銷這個品種達到熱賣,這裡就不多討論。

會賣纔有收權金、權利金部分,如果不會賣,那當然什麼都沒有,所以這個部分一向都是廠商自己考量範圍,你覺得這個品種有市場性有未來,你就花錢去購買,未來只有你能販售

農委會也有非常多品種授權的案例,這些取得授權的廠商都賺錢嗎?當然不是,所以取得品種往往都是廠商評估有無市場,有市場廠商就會來找農委會,農委會就會評估要授權多少錢,並公開招標授權品種。

而農委會過去在海外授權的部分,有一種模式是已經確定海外有廠商要了,對方也願意來付錢,但農委會還是想握有品種得海外所有權,農委會會到海外進行品種輸入、委託苗圃種植、性狀檢定取得品種權,再授權給這個廠商去經營

這種就是過去的模式之一,農委會有多種授權模式,這裡就不一一敘述。

以這個澳洲荔枝品種輸出的模式來講,目前已經有廠商要買嗎?沒有,這個案子的思維是我先把品種輸出過去,先把品種登記好,取得品種權之後,就會有廠商願意授權。

用想的當然很樂觀,但實際呢?這也是農委會一直避談的部分,所以他只能說再規劃正式合作與授權對象,講白了就是他根本沒有品種的買方,就先把這個品種輸出到國外了,這在過去來講是完全與過去的謹慎不同,不是有了買家看好市場,我們先收一筆錢再去申請品種讓你經營,而是根本沒有買家,只能畫大餅跟你說未來可以共同合作,開發第三地市場帶動產業外銷空話

有潛在市場,但沒有人願意花錢,沒人願意籤商業合約,但我先花錢先輸出品種,等到品種申請好了,就會有客戶出現來跟我買品種,客戶就會很認真經營,市場就出現了,這種話你信嗎?

如果要這樣天真也行啦,但這樣就不應該用MOU的形式,因爲這些事情農委會自己都可以做到。

農委會能不能發標案委託廠商輸入枝條到澳洲?可以。

農委會能不能發標案委託廠商在澳州尋找合適苗場種植?可以

農委惠能不能發標案委託廠商在澳洲替農委會申請品種權?可以。

所有的步驟都可以用標案用合約的方式保障我方品種輸出的權益,那爲什麼不用標案要用MOU?因爲用標案就不是國際合作了嗎?用標案處理就沒有辦法來簽約曝光了嗎?

其實所有的步驟都可以用實質委託的方式來進行,就像過去一樣,但實質委託變成了合作關係,這個合作又不如合約穩固,更造成了品種輸出的曝險。

站在保護臺灣技術角度,這種MOU的模式會比過去的模式更保護臺灣技術嗎?

如果這些品種投資者看好未來的市場,農委會怎麼確定你把品種引出之後,取得澳洲的品種權之後就會有人要授權呢?

當你取得品種,卻沒有人要授權的時候,那你又怎麼保護你的品種不流出呢?如果合作的苗圃把品種私賣出去,你也是靠MOU來保障嗎?

如果農委會非要走這種先輸出登記品種再來授權的模式,那該保護的地方當然不能省事,所有的步驟都應該像過去一樣以合約的形式來進行,更謹慎的保護這個品種的輸出,減少曝險的部分,澳方當然可以找願意合作的苗圃來合作,但當這個部分就應該是合約了,而不是MOU。

MOU是合作框架,對方政府部門能協助的部分用MOU,但歸於民間部分當然要以合約的形式進行,就像枝條的輸出也是農委會委託廠商以合約的方式進行而不是MOU。

這個荔枝輸出案,至於是一個翻轉思維的新品種輸出模式,還是先輸出再說,一定會有人要,一定會有好價碼的模式,就留給你自己判斷吧。

作者爲知名評論

照片來源:作者臉書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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