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鴻明涉掏空 求刑12年罰4億

臺北一○一董事林鴻明,涉嫌掏空股票上市的「金尚昌開發」公司,獲利十億二千多萬元。臺北地檢署昨依違反證交法、洗錢等罪起訴林鴻明,並具體求刑十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四億元。林鴻明目前在押,北檢將在今天移由法院審理

同案被起訴者包括金尚昌經理陳祈蒼財務董翠華宏國集團副總經理林南聰。其中陳祈蒼因已轉爲「污點證人」,檢方求處輕刑;另董、林若審判時配合供述,請求法官判處適當之刑。

另林鴻明的人頭公司「啓揚資產管理負責人淑芳股東吳克禮江俊鬆陳慧玲林瓊珍五人獲緩起訴,但須各向國庫支付三萬元;白天鵝建設經理何仕俊不起訴。

檢方查出,宏國集團副董林鴻明是原名「林三號」的金尚昌公司實際負責人,早年陸續收購其家族成員所有的淡水水仙段十筆、米蘭段五十九筆土地

八十七、八十八年金尚昌以淡水鎮水仙段、米蘭段共六十九筆土地,向同屬宏國集團的中聯信託貸款十八億五千五百萬。九十年宏國集團爆發財務風暴,自九十年四月起就未能正常繳息,被中聯列呆帳

九十四年,林鴻明找宏國副總、中聯信託董事林南聰,委託白天鵝建設出面向中聯信託標下金尚昌不良債權,規避關係人交易。白天鵝以十二億買下淡水鎮水仙段大批土地、建造執照、興建權利。同一時間,林鴻明出資一百萬,找友人劉淑芳成立啓揚資產管理公司,白天鵝就以十二億一百萬將不良債權轉賣給啓揚。

林鴻明隨即安排金尚昌董事會將土地移轉至啓揚公司名下。啓揚再找大隱建設合作,開發興建「淡水藍海社區豪宅,讓林鴻明獲利十億二千二百零二萬三千多元,掏空金尚昌。林鴻明爲了藏匿不法所得,還用兩名親友當人頭,買下「淡水藍海」卅八層頂樓豪宅,並投資基金涉嫌洗錢。

至於米蘭段五十筆土地部分價值高達十二億餘元,林鴻明卻於九十一年間以七億九千萬賣給王在山等三名人頭,王在山三人僅支付一千一百多萬,就獲得土地,事後林鴻明再以其他人頭名義以五億元買回,計劃轉售給業者開發建案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