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宏/人不是我殺的!錯誤指認毀人一生

▲無論是採取照片真人指認,依據美國的實證研究,有將近五成到七成的冤錯案件,都是指認錯誤所造成的。(圖/視覺中國

在一些影集電影中,三不五時會看到指認犯人橋段,通常的場景是有一排人站在一起,再由證人從中指出誰是真正的犯人。不過,這樣的畫面在我國實務上卻非常少見,因爲實務上慣用的指認方式,並不是以真人列隊的方式進行,而是提供單張照片或將多張照片並列的方式進行指認。然而,無論是採取照片或真人指認,依據美國的實證研究,有將近五成到七成的冤錯案件,都是指認錯誤所造成的。

指認之所以容易發生錯誤,除了源自於人的認知及記憶並不可靠外,更值得注意的是,指認的過程非常容易受到暗示及誘導;而在暗示及誘導之後,如果指認人又受到偵查人員有意或無意的肯定訊息,甚至會進一步強化指認人的指認信心,並污染影響或改變原來的記憶內容

正因爲如此,美國對於指認的研究,重心都在於如何建構避免暗示、誘導或不當影響的指認程序,例如應採用雙盲程序(也就是指認人及實施指認人員均不知被指認人中何人是犯罪嫌疑人)、依續出列指認(也就是一個看完後,再看下一個人,而不是一次並列指認)、程序上應由指認人先行描述特徵後,始得開始進行指認,且於實施指認前,應給予指認人實施指認人員也不知誰是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被指認人之中等訊息。我國「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在2018年8月10日修正後,也逐步採納上面所提到的程序設計方向上尚值得肯定。

雖然程序上已逐步朝向避免暗示及誘導的方向前進,但暗示、誘導及污染證人記憶的情形仍然持續發生。因此,下個問題就是,如果偵查人員未依據法定指認程序進行指認時,該如何處理證人所爲的指認。

我國最高法院對於指認程序發生瑕疵的多數看法,是認爲指認程序雖然有瑕疵,但是仍然可以做爲認定被告有罪證據,只是法院可以考量指認程序上的瑕疵對於證人的影響程度,並同時審酌其他證據後,判斷證人的指認到底可信或不可信。簡單說,有沒有遵守指認程序的要求,不過是法院考量證人指認是否可信的因素之一而已,指認程序的重要性似乎沒有那麼高,反正法院會判斷證人的說法值不值得相信。

但是,就如同前面所提到的,指認的問題不單單只是證人的知覺或記憶是否正確而已,指認程序若有操作不當,甚至會造成記憶受污染或改變的情形,如此一來,恐使證人陷入錯誤而不自知,且證人在法庭上也會因爲不自知錯誤,顯露出自信且真摯的內外在表現,進而影響交互詰問篩錯的功能。更嚴重的是,法官也會因爲證人的自信及真摯表現,而影響其對於證人指認證述的判斷。這也正是冤錯案件中,有半數以上的成因,是來自錯誤指認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實,正因爲指認程序有污染或改變證人記憶嚴重的副作用,對於指認程序就應該要嚴格的控管,一旦控管失敗,基於證人記憶已存在受污染及改變的高度可能,以及產生法官做出不正確判斷不當影響,證人所爲的指認證述在法院進行審理之前,自始就應該受到排除,不得用以做爲認定被告是否有罪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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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宏,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會長,臺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司法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刑辯工作坊交互詰問課程講師臺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官網http://twcdaa.org。以上言論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