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宏/人頭帳戶是詐騙集團被害人或共犯

法院在處理詐騙集團關於帳戶所有人是否有罪,採取廣泛入人於罪,把詐騙集團的過錯移轉無辜帳戶所有人。(圖/視覺中國

文/林俊宏

銀行帳戶被詐騙集團拿去使用,就等於是詐騙集團的一員嗎?銀行帳戶是詐騙集團完成詐騙不可欠缺的重要環節,而詐騙集團爲了逃避法律責任,自然不會願意使用自己的帳戶,如此一來,詐騙集團就必須要向外取得他人的銀行帳戶。但是除了詐騙集團的成員,究竟有什麼人會願意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呢?

有些人可能是爲了想要從中拿到好處而提供銀行帳戶,例如把銀行帳戶賣給不認識的人;有些人可能是基於某些特定的原因,自主提供帳戶給他人,像是求職者公司的要求而提供帳戶的情形;有些人則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帳戶被詐騙集團使用,例如帳戶遺失被盜等。

無論詐騙集團是怎麼拿到銀行帳戶的,法院對於銀行帳戶被詐騙集團使用的人,一貫態度是認爲,「現在詐騙盛行,大家都應該知道把銀行帳戶交給別人使用,有很高的可能會被詐騙集團利用,所以只要把銀行帳戶交給別人使用,幾乎就等於是放任詐騙集團利用自己的帳戶,也就是詐騙集團的一員」,所以不管你知不知道你的帳戶會不會被詐騙集團使用,反正你的帳戶被用了,你就是詐騙集團一員。

除此之外,近年來法院不只把帳戶被使用的人認定是詐騙集團的成員,還加碼認定,帳戶被使用者除了會成立詐欺罪外,還會構成洗錢罪,因爲法院認爲大家都可以理解到,帳戶一旦被利用來提領現金,就會製造金錢流向斷點,讓人無法追查金錢的去向,所以把帳戶給他人使用的同時,除了幫助詐騙集團詐騙他人外,也會被認爲是在幫助詐騙集團洗錢。

不過,把銀行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人,真的有意識到自己是在參與詐騙集團,甚至是在幫詐騙集團洗錢嗎?法院不論帳戶究竟是基於什麼原因被詐騙集團取得,不論帳戶所有人是基於什麼樣的認知提供給他人,一概認爲帳戶所有人不僅幫助詐欺,而且還幫助洗錢的認定方式,其實是課予人民一個義務,要求人民必須確保使用你帳戶的人不是詐騙集團,如果人民沒辦法確保,只要有人被騙,就會直接認定你是詐騙集團的一員。

這也就是說,人民被要求有確保他人不去犯罪的義務,如果沒辦法做到確保他人不犯罪,那就好好保護你的帳戶,不能讓其他人使用你的帳戶,而且你保護帳戶還要做到無論如何不能遺失、不能被偷、不能被騙,否則不管你的帳戶是不小心掉了、被偷了或被騙走了,只要詐騙集團用了你的帳戶,你就是詐騙集團的一份子,幫助詐欺,也幫助洗錢。

其實法院並不是對於所有犯罪行爲中的帳戶所有人,都課予人民保護自己帳戶和確保他人不犯罪的義務。舉例來說,如果你的帳戶是被擄人勒贖犯用來取得贖款之用,法院會要求你必須知道,向你借用帳戶者,是要利用你的帳戶來讓被害人匯入贖款,纔有可能認定你是擄人勒贖集團的成員。這和法院在面對詐騙集團案件的帳戶所有人的認定,最大的差別在於,法院是否在乎帳戶所有人是不是知道帳戶被別人拿去做何用途?在一般犯罪,法院在乎你知不知道帳戶被拿去做什麼用,如果知道纔會是犯罪;但是在詐騙集團的案件中,法院不在乎你知不知道,反正你的帳戶被使用了,你就是詐騙集團。也就是說,法院在處理詐騙集團關於帳戶所有人是否有罪的部分,是採取廣泛入人於罪的處理方式

法院廣泛入人於罪的認定結果,也許是希望藉由要求人民保護自己帳戶,來減少詐騙集團的猖獗,但是相對的,這樣的認定結果,也讓許多根本不是詐騙集團成員的人,被認爲是詐騙集團,無端成爲犯罪者,甚至還要賠償被害人被詐騙的損失。如此一來,法院等同是把詐騙集團的過錯,移轉給無辜的帳戶所有人,讓無辜的人民爲國家承擔追究詐騙集團不利的惡果

法院理應維護公平正義,但是法院對於詐騙集團中帳戶所有人的論罪標準根本就是冤案生產源頭,也正是不公不義的具體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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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宏,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會長、臺北律師公會刑事法委員主委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暨常務執行委員。以上言論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