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宏/【淫保全囚女】人關起來就好了?羈押的替代手段

羅嫌因別案遭判10年刑卻未被羈押而再犯下高雄少女拘禁案,引發討論羈押制度。(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近日引起輿論譁然的涉嫌誘拐拘禁高雄14歲劉姓少女的案件羅姓被告因別的案子臺北地方法院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後,由於沒有被羈押,以致於有機會誘拐並拘禁劉姓少女。類似這一類被告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因爲沒有被羈押,導致被告有機會再犯其他犯罪行爲或是逃亡的個案出現,法院和檢方往往會成爲被指責的對象,同時也會伴隨着檢討羈押制度的聲浪

然而,羈押畢竟是法院在判決確定前,直接先把被告關進監所中,因此,無論羈押的制度如何設計,都會陷入有無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比例原則的爭議。爲了避免國家濫用羈押制度,任意的把未經法院判決確定的被告,直接押進監所中,在法制的設計上,會嚴格限制可以羈押被告要件事由,以減緩羈押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和比例原則的疑慮。

目前法制上允許的羈押,可以區別爲後述三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認爲如果不先把被告關起來,被告就會逃跑,此類羈押又會被稱爲「防逃羈押」。第二種類型則是藉由把被告關起來,以避免被告湮滅對自己不利的證據或有機會與證人勾串,這種類型又稱爲「滅證羈押」。第三種類型則與被告審理中的案件未必有直接關係,而是認爲如果不羈押被告,被告可能再犯其他的犯罪,這種類型的羈押則被稱爲「預防性羈押」。

其實不論是哪種類型的羈押,都是預期某些不希望發生的情況可能會發生,所以藉由將被告關起來的方式來進行風險管理,避免被告逃亡、滅證或再犯其他罪等情事發生。但是,風險管理是不是隻有把被告先關起來這個方式?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刑事訴訟法》在2019年7月增定了第116之2條的規定,大幅擴充了羈押的替代手段,增加了定期報到的機關科技設備監控(例如配戴電子腳鐐)、交付護照、不得擅離住所等替代選項。而這些替代選項正是用來和緩羈押要件和風險管理間的制度手段,讓避免國家過度侵害人權的要求,能夠與管理被告逃亡、滅證或再犯其他罪等風險間,達到一定程度的平衡。

然而,目前司法系統對於替代措施的操作上,仍是以交保爲大宗,也就是透過金錢擔保做爲風險管理的手段爲主。但是,以金錢擔保爲主的管理手段,對於逃亡具有一定程度的風險控制效果,但對於滅證或是再犯他罪而言,似乎並不存在風險控制的必然關聯性。因此,在替代手段的選擇思維,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以及剛在2020年9月1日生效施行的《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的新法架構下,應擴大替代手段對於滅證及再犯他罪的風險管理考量,才能夠在不過度侵害人權及有效管理風險間達成平衡,解決羈押制度長期以來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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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宏,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會長、臺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刑辯工作坊交互詰問課程講師臺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官網http://twcdaa.org。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