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克穎無法引渡回臺理由 臺灣監獄條件不符歐洲人權

林克穎不引渡回臺理由,因臺灣監獄條件不符歐洲人公約要求,法務部聲明表達遺憾。(圖/記者徐文彬攝)

記者楊佩琪臺北報導

針對臺灣向英國請求引渡撞死送報生英商林克穎,蘇格蘭高等法院23日宣判,認爲臺灣監獄條件不符歐洲人權公約之要求,林克穎上訴有理,也就是說不引渡回臺灣了。對此法務部發出聲明表示遺憾,將盡速與外交部、駐英代表處、駐愛丁堡辦事處以及蘇格蘭檢方連繫,蒐集資料提出補充,爭取上訴英國最高法院

除了林克穎上訴成功,不須引渡臺灣,蘇格蘭高等法院也裁定林克穎交保,但因林克穎違反臺灣入出國及移民法,又經臺北地方法院發佈通緝,法務部也向英國請求引渡,這部分蘇格蘭地方法院另案裁定將林克穎繼續羈押。

只是原本希望能讓林克穎接受臺灣法律制裁,這下落了空,但法務部強調,因爲此案,臺英雙方司法互助上有重大突破,包括簽訂備忘錄作爲引渡基礎;林克穎因此案遭英國警方逮捕,並且羈押超過2年,而林克穎在臺遭判刑4年,顯示英方承認臺灣司法高權,並肯定臺灣司法判決符合公平審判原則

撞死送報生!林克穎案「不須引渡」 英法院二審大逆轉

2016年09月23日 21:15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印度裔的英國商人林克穎於2010年酒駕,在臺北東區撞死送報生黃俊德,遭判刑4年定讞,但卻持假護照潛逃。事後,他在英國落網,並遭愛丁堡法院判決要賠償900萬元,且必須被引渡回臺服刑,他不服上訴;而蘇格蘭高等法院於23日宣判,竟改判林「不須引渡」,全案大逆轉,不過全案將可再上訴當地最高法院。

印度裔英國籍商人林克穎,2010年開賓士撞死送報孝子黃俊德,2012年依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罪判刑4年6月定讞,但2013年1月臺北地檢署發監執行時,卻驚覺林克穎早已持員工護照潛逃回英,輿情譁然,馬前總統立即要求外交部追緝引渡。臺灣與英國2013年10月簽署關於引渡備忘錄,讓林克穎遭逮捕羈押。

2014年6月,蘇格蘭愛丁堡法院一審判決林克穎必須引渡回臺服刑,臺方勝訴。但經林上訴,蘇格蘭高等法院於今年7月間,竟又以臺灣監獄可能不符歐洲人權公約規定,決定做進一步調查後,待9月再召開引渡程序庭,沒想到23日竟全案大逆轉,判決林克穎不須引渡回臺。

據瞭解,雖然此案可以再上訴到英國樞密院的最高終審法院,但由於林克穎當時在臺被判刑4年,而他於2013年10月遭英國羈押,至今也已經快滿3年,等於實質上,已被關超過刑期的一半甚至刑滿,因此就算最後勝訴,也很可能被英法院以「折抵刑期」的方式取消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