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大郡倒塌案 更四審判建商建築師連帶賠3.15億

林肯大郡賠償案,更四審判賠3.15億元。(圖/視覺中國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新北汐止區林肯大郡在1997年發生倒塌事件,造成28人死亡、數百人無家可歸。230名住戶認爲房屋結構受損乃因建商建築師等人疏失,因此起訴求償。案件纏訟21年,高等法院更四審25日宣判,判準220名住戶每戶可以獲賠74萬餘元到358萬餘元不等,總計判賠3億1498萬餘元。可上訴。

林肯大郡是建商林肯建設公司在1993年所推出的建築專案,打出「臺灣第一座複合式整體開發的大衆貴族化社區」作爲促銷的口號,總計分有「金龍特區」、「總統特區」、「15樓區」等七個區,總戶數容納約1450餘戶。但1997年8月18日,溫妮颱風侵襲北臺灣,林肯大郡擋土牆崩落,造成28人死亡,數百人房屋損壞,無家可歸。

事後檢方究責,發現有官商勾結弊案,檢方對林肯建設負責人李宗賢等6名建商與臺北縣農業局工務局等14名官員,提起公訴。最後4名公務員分別遭判刑2年到9年不等的刑期定讞。至於民事賠償部分,住戶提出國賠訴訟一審判決臺北縣府須國賠5700餘萬元,案件持續纏訟。新北市府於2010年與住戶達成和解,發放補償金1億3777萬元。

另外230戶住戶不滿,認爲建商與建築師在設計、蓋造房屋時有疏失,因此起訴向林肯建設負責人李宗賢、後續接手的霖肯公司以及建築師盧正堯等人求償3億1719萬餘元。案件於2015年更三審時,判決林肯建設、建商李宗賢、建築師盧正堯等應連帶賠償230名住戶共1億5千多萬,每位住戶可獲賠50萬多元至165萬元不等。

案經廢棄發回,高等法院更四審於25日宣判,仍認定李宗賢、霖肯公司、盧正堯等人須連帶賠償,其中更四審僅餘220住戶,分別判準金額自73萬9923元至358萬914元不等,合計判準3億1498萬1441 元,幾乎全數判準。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