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桃園合宜宅案有罪 葉世文重判19年、趙藤雄4年半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桃園八德合宜住宅弊案爆發後,檢廉再追出林口A7合宜住宅、新竹眷改土地淡海新市鎮等案,經臺北地院審理後20日宣判,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併科罰金3仟3佰17萬5仟元、遠雄趙藤雄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90萬元、副總魏春雄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50萬元。

葉世文、趙藤雄、魏春雄及白手套仁惠4人均因林口A7佶宜宅及桃園八德合宜部分被判有罪,至於新竹眷改土地及淡海新市鎮案部分,則是因無積極罪證獲判無罪。

臺北地院新聞稿指出,在A7合宜宅案中,葉世文被依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爲,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自動繳交之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400萬元與蔡仁惠連帶沒收。

葉世文減刑部分之說明,被告葉世文雖於本院審理中否認犯行,惟其曾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表示認罪,並自動繳交全數犯罪所得 400 萬元,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趙藤雄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即葉世文),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爲,交付賄賂, 處有期徒刑2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3000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魏春雄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即葉世文),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爲,交付賄賂, 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蔡仁惠非公務員共同與公務員(即葉世文)對於職務上之行爲,收受賄賂,免刑, 自動繳交之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佰萬元與葉世文連帶沒收(此部分犯罪所 得系由共犯葉世文自動繳交)。

蔡仁惠免刑部分之說明,被告蔡仁惠就此部分犯罪事實於偵查機關發覺前主動 自首,並經檢察官事前同意擔任證人保護法第 14 條所規定之證人,因而查獲本案 各正犯及共犯,依證人保護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減輕其刑,復依貪污治罪條例 第 8 條第 1 項後段之規定,免除其刑。

八德合宜宅部分,葉世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爲,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1仟600萬元沒收。

趙藤雄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即葉世文),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爲,交付賄賂, 處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3000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2年。

魏春雄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即葉世文),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爲,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2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2年。

蔡仁惠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即葉世文),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爲,交付賄賂, 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2年。

另葉世文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千3百17萬5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3年。

▲4大建築弊案僅林口A7合宜宅、八德合宜宅部分,葉世文、趙藤雄、魏春雄、蔡仁惠遭判刑。(圖/資料照)

葉世文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仟3佰17萬5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5年,自動繳交之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400萬元與蔡仁惠連帶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1仟600萬元均沒收。

趙藤雄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3年。

魏春雄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