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汶》西濱連環車禍 國家應賠償

西濱快速公路事故頻仍,日前發生重大追撞釀成2死8傷。(本報資料照)

西濱快速公路近日發生大規模連環車禍,車禍現場從第一輛車到最後一輛車總長距離150公尺,造成2死、8傷,計20部大小車輛追撞車禍。交通部林佳龍迅速拍板西濱增設能見度儀(濃霧偵測器)等6項改善計劃。西濱全線將比照國道規模,與氣象局合作設置16處能見度儀(濃霧偵測器),1個月內借用高公局備品先行完成施作雲林四湖路段嘉義東石路段2處能見度儀,8個月內完成彰化至臺南路段6處能見度儀,1年內完成全線16處。

政府興建西濱公路興建過程波折不斷,耗了近30年好不容易纔全線通車,因爲這條準高速公路卻沒有真正高速公路的國道安全設計規畫;且政府於興建完成後即大力鼓勵開車人上路,除可以有效舒緩高速公路擁塞之苦,且行銷宣傳沿途風景漂亮又可以省通行費誘因,因此乃逐漸吸引民衆上路使用。

據報,當日車禍濃霧之能見度僅5-10公尺,而西濱其行車速限規定高架路段速限80—90公里/小時平面路段70—80公里/小時;如此速度對照能見度,任何人於當時情況上路豈有能力預防而不免於肇事之可能?尤其對於後面追撞之車,更是至爲不幸與無辜

目前高速公路全線有16個濃霧偵測儀,而西濱卻僅有1處明顯不足,此恐涉及專業上之嚴重疏失。交通部當下即明快提出對策解決方案,亡羊補牢固可以平息部分民怨,但對於那些已受傷亡的民衆、家庭如何作出合理解釋及交代

政府在規畫設計過程中恐涉及疏失。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2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媒體輿論監督下,政府第一時間都會積極提出有效對策,但事過境遷後卻乏於問津。對於西濱公路之禍死亡或傷者主管機關何妨代受難家屬提出國家賠償?且對於濃霧易肇事路段增設廣播等及時提醒民衆注意。本事件爲社會重大矚目之事件,亦爲國家重大建設之疏失,政府服務民衆及應變能力更應不斷革新;建立合理賠償或必要之行政補償制度,彰顯政府解決解問題之誠意與機制。(作者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