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若亞條款109年報稅就可適用 演藝服、必要進修費可以扣除

林若亞條款與相關子法規已經完成,民衆明年報稅可以適用(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財政部今(8)日正式公佈《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條文修正案,俗稱林若亞條款的子法規,對於治裝費職業工具支出以及進修訓練費,明確定義適用範圍,認列方式及檢附文件證明,回溯自今年1月實施,明(109)年5月報稅即可適用。

配合大法官釋字第745號解釋,今年7月立法院已經通過林若亞條款,針對薪資所得計算,除了現行規定定額減除20萬元,也可選擇特定費用減除,包含職業專用服裝、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等3項進行扣除,但各項減除上限爲薪資收入總額的3%。

一,職業專用服裝:指所得人從事職業所必須要的穿着,並非日常生活穿着使用的特殊表演專用服裝,以及相關的租用、清潔服務費,檢附憑證列報減除。

二,進修訓練費:指參加符合規定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專業知識相關課程的訓練費用,包括報名費差旅費,以及與課程直接相關的教材費、實習材料費、訓練器材設備費等。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指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的書籍期刊及工具支出,包括職業必備的器材設備、安全防護的器材,以及表演、體育相關職業的專用裝備道具等。

考量部分職業上工具使用效能較長且支出金額較高,因此規定職業上工具效能如果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金額超過8萬元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其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應採用平均法,耐用年數爲3年,免列殘值,並以1年爲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的月數相當於全年的比例來計算,不滿1月者就以月計。

舉例來說,研究人員自己購置效能超過2年的資料庫花費12萬元,該金額12萬元採平均法分3年攤銷,免列殘值,每年可認列職業上工具支出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