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石猛/貽笑國際的中選會

▲此次投票發生許多爭議。(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林石猛律師

無能的政府與貽笑國際的首都市長選舉。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9 條第1項明文規定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上開條文中所謂的「投票所」以往似乎都是指投票的空間。此次,中選會行政命令及時放寬投票所的範圍,兼及下午四時前趕赴投票所外之人龍隊伍者,均得入特定的投票空間內完成投票,以防衝突的發生,致遲至晚間七時之後,臺北市還有人在投票。如此的選舉,有無明顯重大瑕疵,致生選舉無效之爭議?

試想在單一時區下,部分的投票所已在下午四時過後即着手開票,竟然同一時間還有人可參考其他投票所已開票的情形,決定自己投票的意向,這是多麼荒謬的選舉!一切的錯就是中選會選務規劃的誤判與違法行徑所致。

中選會之行政命令不可逾越法律的明文規定,否則即有違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行政命令如的確涉有違憲疑慮,又有明顯重大瑕疵事由存在的選舉結果,其效力如何?

截至隔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才完成開票,以些微差距領先現任市長柯文哲會面臨選舉無效之訴的考驗,是可以預期的,畢竟他也是選舉時的現任市長。

於後,請中選會、臺北市選委會主委先下臺謝罪吧!

ps.只要比對選罷法第十九條項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應該就可以明白第一項關於「投票所」的範圍是如何界定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9 條:

第一項/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第二項/

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或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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