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訓中心弊案 臺電經理無罪逆轉重判10年2月

6年前臺林口訓練中心新建工程爆發收賄弊案檢方起訴後,新北地院臺電公司林口工作經理周毓良等人,不具公務員身分判決無罪,但臺灣高等法院認爲,周男是依政府採購法賦予法定職務公務員,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0年2月。(本報資料照片

6年前臺電林口訓練中心新建工程爆發收賄弊案,檢方起訴後,新北地院臺電公司林口工作隊經理周毓良等人,不具公務員身分判決無罪,但臺灣高等法院認爲,周男是依政府採購法賦予法定職務公務員,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0年2月。其他被告改判有罪

臺電公司營建處在2012、2013年間辦理林口核能訓練中心「水電空調工程」與「建築工程」共21億元採購案,負責驗收工作的臺電經理周毓良卻遭控長期以「技術服務費」等名目,向承包商索賄、要求性招待,檢方依貪污罪起訴周毓良等人。

高院考量周毓良未能奉公守法、廉潔自持,罔顧法紀,並考量其行爲時之客觀環境情狀、所生危害程度,將周男判刑10年2月,同案被告電氣分隊主辦高聖文判刑12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