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沒具體求刑 起訴書一堆「OO」 

▲林益世涉貪起訴。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案,特偵組25日偵查終結,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將他起訴;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表示,林益世涉犯四罪,包括國內首宗「財產來源不明罪」,檢方請求一罪一罰,合併處分

檢方今天起訴林益世與林母林妻還有林的兩個舅舅;由於監察院曾糾正法務部「具體求刑」會影響法官審理的公正性,因此並未對林益世等人具體求刑。至於地勇負責人陳啓祥涉嫌行賄部分,則交由高雄地檢署偵辦。

起訴中除林益世外,其餘被告名字都以「OO」代替,陳宏達說,遵照個資法規定,被告名字僅能以圈圈代替,林益世因爲曾任政院秘書長,涉及公共利益,公佈其名並未違法

特偵組起訴重點如下:

1.被告林益世就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爲收受賄賂、同條例第15條之隱匿貪污犯罪所得財物、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爲要求賄賂、同條例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嫌所犯罪間,犯意各別、行爲互殊,應予分論並罰。

2.被告沈OO (女)就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爲收受賄賂、同條例第15條之隱匿貪污犯罪所得財物、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嫌。所犯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爲互殊,應予分論並罰。

3.被告沈OO (弟)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掩飾因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嫌,所犯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爲互異,應予分論並罰。

4.被告林益世、沈OO (女)所犯貪污治罪條例各罪,應依同條例第17條並予宣告褫奪公權;扣案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2,000萬元、美金31萬7,500美金,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未扣案與遭焚燬之新臺幣300萬元、美金95萬元,請依法予以追繳。

另外,林妻彭OO 99年間於中信銀OO分行編號E-61 OO號保管箱中所藏放之新臺幣950萬元;100年間林益世借用沈OO (弟)雄銀OO分行編號E-6 OO號保管箱藏放之新臺幣300萬元;101年間彭OO存放在國泰世華銀行OO分行編號B-06 OO號保管箱中之新臺幣330萬元等來源可疑財產,視爲貪污所得財產予以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