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涉貪纏訟逾8年 更一審改職務權力恐嚇罪輕判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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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2010年擔任立委期間涉嫌向向爐渣業者陳啓祥收賄6300萬元,臺灣高等法院一審依「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恐嚇罪」判刑4年10月,可上訴;他另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前年已判刑2年定讞,他服刑後去年假釋出獄。

更一審認定,林益世涉犯的罪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且事證明確,但考量本案2012年10月25日系屬於法院後,迄今已逾8年未能確定,符合速審法減刑規定,因此從輕量判。

特偵組起訴林益世,在2010年立委任內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啓祥6300萬元賄賂;2012年又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未遂,檢方以「豺狼當道,安問狐狸典故,狠批林益世貪腐,求判無期徒刑。

臺北地方法院認爲林收賄「喬」民間公司合約,不是立委職務上行爲,僅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洗錢罪判刑7年4個月;高院認爲林益世以立委權力,對中鋼中聯公司高層人士加以恐嚇,構成貪污罪的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12年,最高法院部分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