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圖利自身、未據實申報財產 監察院通過彈劾

記者林駿剛臺北報導

監察院通過林益世彈劾案監委陽山表示,林在貪污部份雖判無罪,但他擔任行政院秘書長職務期間,假借權利圖利自身;並於101年5月4日財產申報資料中,未將弊案中遭扣押之財產列於其中。監委據此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

監察委員(左起)周陽山、高鳳仙、李復甸針對彈劾林益世案召開記者會。(圖/記者林駿剛攝)

監察院11日以11票對1票,通過監委周陽山、李復甸提案,彈劾林益世,依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及第6條之規定,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審查主委高鳳仙表示,那1張反對票是因爲蓋章超出範圍「應該算是廢票」,所以沒算在贊成票內。且投票過程記名無法知道是否有人持反對意見

高鳳仙說,法院判刑和監院彈劾是以權力分立的原則平行進行,但她也認爲,現行公懲法有修法的必要,以減少退休金或罰鍰的方式處理,會比現在的撤職或記申誡有用。

周陽山也提到,林益世在約詢中強調, 8300萬元是陳啓祥提的,不是他要求的,林益世承認,當時剛擔任行政院秘書長僅2、3個星期,「還在考量立法委員任內一些人脈經營問題」,林益世自己也坦承作法不妥。

周陽山指出,林益世言談中蓄意提及「中聯董事長人事,上上禮拜我剛批出去的...」、其實行政院就2顆印章而已,行政院只有行政院長1顆印章,跟我1顆印章,2顆印章而已...」、「...你看行政院那間這麼大間,有沒有?那一間其實就只有3個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3人而已…」。

李復甸表示,林益世調查中的犯罪事項不是彈劾重點,目前是就林益世任職秘書長期間,以職權圖利自身,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纔對林益世進行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