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光向智財及商業法院 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 禁發東元股東會選票

菱光公司表示,以上邱純枝等五位徵求人於「附件六【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有關「對各項議案之意見」欄位中,就「(5)轉投資事業檢討改進案(持股1%以上股東提案)」議案之反對理由記載:「本公司董事會認爲,依專家意見,該議案有害公司發展,不應列入,但爲避免紛爭,始列入本年度股東常會議案,由股東進行討論及表決。」等語,然東元公司董事會認爲菱光公司所提之「轉投資事業檢討改進案」不應列入東元公司110年股東常會議案之理由中,並無「該議案有害公司發展」此一理由,故邱純枝等五位徵求人在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之記載確有虛僞不實之情。

再者,邱純枝爲自然人,並非公司法人,而東光公司、光元公司、東和公司、中國信託銀行亦未曾有董事會就菱光公司所提之「轉投資事業檢討改進案」作成任何決議,何來「本公司董事會認爲」之有,故邱純枝等五位徵求人於上開「附件六【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之記載顯與事實不符,而有虛僞之情。

菱光表示,邱純枝等五位徵求人在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之記載有虛僞不實之情,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2條第1項第7款、第2項規定,邱純枝等五位徵求人徵求之全部委託書股數所代理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東元公司依法不應發給110年股東常會之表決票及選舉票,並不得列入110年股東常會之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計算。

菱光指出,邱純枝等五位徵求人之上開違法情事,業已影響東元公司110年股東常會之合法進行,爲維護東元公司暨全體股東及往來交易廠商、銀行、市場投資大衆之權益,菱光公司特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迅爲卓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