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遺屬可擇領給付

爲保障遺屬的基本生活,勞保被保險人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符合請領條件的遺屬可選擇請領「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總額差額」或「遺屬年金」。此爲示意圖。(趙雙傑攝)

爲保障遺屬的基本生活,勞保被保險人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符合請領條件的遺屬可選擇請領「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總額差額」或「遺屬年金」。

勞保局表示,勞保老年年金的發給是自被保險人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其死亡當月止,遺屬應自其死亡之日起30日內,檢具如死亡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通知勞保局,並辦理後續「老年差額金」或「遺屬年金」的擇領事宜。

勞保局說,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在2009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有勞保年資,且退保時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條件,又領取的年金給付總額還不到原本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金額,而於請領老年年金期間死亡,其遺屬可選擇老年差額金,而老年差額金的受益人是法令直接規定,被保險人生前不得自行指定受益人,其受領順序爲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受被保險人扶養的孫子女及受被保險人扶養的兄弟姊妹。

勞保局說,如果請領人是於年金施行前即退職退保,且不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條件,於身故後遺屬依法不得領取「老年差額金」,但符合遺屬年金請領條件的受益人仍可請領「遺屬年金」。

至於遺屬年金,勞保局指出,爲按照被保險人生前每月領取老年年金金額的半數發給,給付金額不足3000元者,按3000元發給;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凡是符合法定順序及請領條件的遺屬(如子女必須爲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等),儘早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如果遺屬一旦喪失請領資格(如擇領老年年金、配偶再婚等),勞保局自事實發生的次月起停止發給。

勞保局提醒,在選擇請領「老年差額金」或「遺屬年金」時,一定要審慎考量並注意有5年的請求權時效,因經勞保局核付後,就不可以再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