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報酬者可納準用範圍 職災保險法新增納保對象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4日審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護法,會中達成共識,在政院草案,除了原先匡列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生等,再新增準用範圍,例如外送平臺外送員受刑人作業員等其他提供勞務事實且領有報酬者,則待勞動部公告詳細的準用範圍。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14日繼續審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行政院版草案明定,合法受僱勞工應以僱主爲投保單位,參與職業工會漁會的無一定僱主或自營作業者,則以所屬團體爲投保單位;若屬於勞基法規定的技術生、見習生、學校建教合作的建教生,或家庭幫傭、看護工,準用職災保險投保規範;至於特別加保對象工地工頭、臨時僱工等,得由僱主或受領勞務者辦理參與保險。

民進黨立委範雲提案應直接將看護工與幫傭納保,民進黨立委林淑芬也建議應新增提供勞務的專科以上實習生應納保,時代力量黨團要求平臺外送員、受刑人作業員也在納保範圍,至於民衆黨立委賴香伶則希望像是醫院志工這類工作者也應納入。

委員會審查後達成共識,將條文修改成,勞工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的僱主,應以僱主爲投保單位;條文新增「其他提供勞務事實且領有報酬者」,勞動部也會進一步公告準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