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北元/人滿爲患的監獄,沒人權哪談得上教化

▲有效紓解監獄人滿爲患,不僅可改善監獄內的生活環境,對於教化的推展絕對是加分的。(圖/周宸亙記者攝)

今年2月,有17位立委提案聯署刑法第77條修正案,欲調整現行假釋制度,針對再犯率較低的罪名,擬放寬初犯的假釋門檻,從原有服刑逾二分之一變爲三分之一。其修正的理由乃認爲,現行趨於嚴格的假釋制度,造成監獄人滿爲患,嚴重超收,有違人權;再者,假釋門檻過高,也是目前再犯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因爲殘刑過短,再犯撤銷假釋的嚇阻力不足,不利於教化。換言之,不斷的延長犯罪入監服刑的時間,不但浪費國家資源,實際上對於降低犯罪率亦無幫助。至於何謂「再犯率低之罪」,法條上則無明文,而是授權主管機關在刑法施行細則中另行規定。

假釋制度設計的目的,是希望對於在監服刑之受刑人於一定期間後,表現良好,具有悛悔向上之實據,乃附條件予以提早釋放,以此爲誘因,激勵受刑人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更生意願。我國刑法針對假釋的門檻,從最早期的二分之一,到民國83年修改爲三分之一,85年、86年劉邦命案彭婉如命案與白曉燕綁架案等重大刑案接連發生,民衆對社會治安憂心忡忡,「治亂世用重典」以懲犯罪人觀念甚囂塵上,於是假釋門檻再度修正回到二分之一。

查考相關文獻發現,83年將假釋門檻由二分之一降爲三分之一,乃是因79年,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安非他命管制藥品應科刑罰之後,監獄收容人數逐漸攀升,獄政單位面臨史無前例的收監人數,爲紓解監獄擁擠的狀況,因此下修假釋門檻。雖然放寬假釋門檻確實達到了紓解監獄擁擠的現況,但從犯罪率的統計數字上來看,累犯的人數卻也隨之攀升,再加上陸續發生劉邦友命案、彭婉如命案與白曉燕綁架案等三大刑案,在龐大的社會輿情壓力下,法務部將假釋門檻再次拉高。但弔詭的是,假釋門檻拉高之後,也沒有讓再犯率有顯著降低的跡象,從95年起的十年間,假釋期間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罪名遭撤銷假釋的平均年增率爲14.7%,由此數字可以證明,延長受刑人在監時間,並無法降低再犯率。

從以上的說明可知,無論放寬或拉高假釋門檻,如果單就能否降低再犯率這個面向來看,恐怕都不會太令人滿意。因爲再犯率的降低,不是在監獄執行多久刑期的問題,而是在監執行期間,有效的教化工作是否被貫徹並落實;出監後的更生輔導工作,能否銜接並跟進。如果沒有,監禁就只是懲罰,而想要單單透過刑罰就要去改變一個人,太難了。但有條件的放寬假釋門檻,我相信是利多於弊的,有效的紓解監獄壅擠的狀況,對於監獄內生活環境的改善及教化工作的推展,絕對是加分的。

此次修正案以「再犯率低之罪」作爲放寬假釋門檻的大前提,有一個觀念必須在此澄清,再犯率低之罪未必是輕罪,根據94年到103年的假釋後再犯罪之統計資料中,原犯殺人罪的出監再犯率是最低的,僅3.7%,最高的是毒品罪,高達48.2%,其次是竊盜罪13.8%,所以此修正案縱使通過,在執行面上,很難想像未來立法者能完全客觀的以再犯率的統計數字去選擇降低假釋門檻的罪名,而社會輿論恐怕也不能接受殺人罪可以放寬假釋門檻,而竊盜罪卻不能的現象。

總之,我個人是支持此次刑法77條的修正方向,假釋門檻的放寬,紓解監獄超收的壓力,將可爲未來的獄政改革提供助力,而人滿爲患的監獄,改革是看不到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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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北元,作家、更生團契志工,曾任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