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點回擊 新昕:違反法令與信託契約的決議均無效

新光R1進入法律攻防戰受益人會議8日決議要終止委任管理機構新昕國際,12日公告六點回擊,強調當日僅用管理缺失,以臨時動議方式決定解任,未經受託機構通知限期改善、且未經金管會同意,違反法令信託契約的決議,均屬無效。

新昕國際同時呼籲兆豐銀行要依據相關法令、信託契約與委任契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審查受益人提案事由事實及決議的適法性,此爲受託機構權責範圍,「不應被信託監察人刻意誤導受益人的違法決議所控制」。新昕國際請兆豐銀代爲在重大訊息觀測站公告,強調要維護其公司商譽權益

也就是說,新昕國際認爲8日由新光R1信託監察人晶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召開的受益人會議,最後以臨時動議方式通過解任新昕的委任契約,這是「違法決議」,兆豐銀不須執行。

新昕國際主張的六大點,一是無論依證券化條例、受益人會議應遵循事項規定,解任管理機構屬於本基金重大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決議。

二是依據信託契約,要解任管理機構,必須是有業務財務的「嚴重缺失」纔可以解任,當天會議僅是以監察人報告指控的「管理缺失」,就提議解任,違反信託契約規定。

三是新昕國際表示在3月15日就已回覆監察人,並在4月8日向金管會遞交澄清監察人報告的說明,強調管理上並沒有違反信託契約。

四是縱有管理缺失,依據信託契約規定,要由兆豐銀行通知限期改正,若未能在期限內改正,再經主管機關即金管會同意後,才能終止委任契約。

五是信託契約早已明訂,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非有委任契約規定的終止或解任事由發生,受託機構及受益人會議不得任意終止委任契約或解任不動產管理機構。

六是信託契約是規範基金運作架構及受託機構與受益人間相關權利義務規範,非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會議可無視法令與契約規定,恣意任爲,受益人會議的任何決議,如果違反法令與信託契約,均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