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喬安僞證判3個月沒上訴定讞 月底報到執行

劉喬安之前壓力大到曾看精神醫生檢方也發發出傳票,通知她月底執行僞證罪的3個月刑期。(圖/翻攝自劉喬安臉書,下同)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太陽女王」劉喬安控告媒體妨礙名譽案,反因作僞證,4月遭臺北地院判刑3個月,不得易科罰金,事後劉女未提上訴,全案定讞。臺北地檢署已發出傳票,通知她月底執行。

劉喬安2014年12月被爆料臺北市知名酒店援交,一次收費10萬元,隨後劉提告記者設局,妨害名譽。但之後該媒體公開雙方LINE的對話照片作證,劉也在檢方偵查時以證人身分出庭,堅持自己賣酒不賣淫,但檢方最後認定她作僞證,依法起訴,並在4月遭北院判刑。

劉喬安之前曾在臉書上直播淚訴,「我不會掙扎,我會進去關」,沒有再上訴的意願;並稱她因爲積欠大量債務,每月需還15萬,才進入八大行業,但面對媒體感到害怕纔不敢說實話,直到第三次開庭,她才承認賣淫的事實

▲太陽花女王之前直播落淚宣佈說「我會進去關」,不想再上訴。

檢方表示,劉喬安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人揭露不欲人知的事項,爲維護個人形象家人利益,才作僞證,否認從事性交易;北院也視她後來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而減刑。由於她遭判刑後未提上訴,全案定讞。

據瞭解,僞證罪依法不能易科罰金,但因爲劉喬安的刑期是6個月以下,可以向北檢執行科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若獲准就能以提供勞動或社會服務替代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