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士豪/沒有彈性的一例一休要修正

▲《勞基法規定原本就相當複雜,加上一例一休,讓僱主和勞工不易理解,也實施困難。(圖/視覺中國CFP)

前幾天,部分媒體報導,《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新制輔導期將於7月底結束,並自8月起實施全面檢查。對此,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在7月31日發佈新聞稿澄清,強調自今年7月起,專案檢查及分級檢查部分均按「輔導先行原則實施,先輔導再勞檢,並無輔導期到7月底結束之說。

在各界及地方政府不斷質疑「一例一休」制度,勞動部在「緩處理」半年後,依然很多企業無法調適,再加上民進黨立委已提出3份《勞基法》修正草案,此時不得已採取「輔導先行、分級檢查」,以及授權地方視情況開罰的措施。只能說實在是難爲了勞動部。

「一例一休」制度現在要修改,對民衆而言,並不是難以接受的事。許多企業在一年前支持「一例一休」,是因爲當時國民黨時代力量堅持採「週休二例」,如果當時通過是「週休二例」,對產業和勞工衝擊將更大。去年立法過程中,朝野協商折衝了各方意見,維持了民進黨的一例一休主軸,納入國民黨的以價制量觀點,保留了時代力量換班要有11小時休息,勞團要的假期也以特別休假處理,將各方意見整合進三讀的條文,爲的是就是平息政治爭議。試問今天哪個黨派會出來要求制定「週休二例」?

其實大家都明瞭,臺灣產業結構以中小企業爲主,全國144萬家企業中有140萬家是中小企業,這些企業僱用全國78%的勞工。在全球化競爭,產業又無法順利升級情形下,企業獲利相對減小,迫使企業降低勞動成本變相使勞工必須以加班等長工時的情形才能得到適當的報酬。然而改善這些情形不能只有《勞基法》的推力,也要有促進企業成長的拉力

《勞基法》本來的規定就相當複雜,加上一例一休的規範,確實讓僱主和勞工不易理解,縱然理解也實施困難。因此提出幾項可以調整的內容:

一、加班費計算宜簡化

1.超過正常工時的加班,無論是每天超過8小時或每週超過40小時的加班,一律給予1.5倍時薪。

2.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例假日,工資本由僱主照給,假日若加班,工資一律加倍發給

3.經勞工與僱主合意,不給加班費而採補休方式,應按實際比例計算。若加班1小時需給予1.5倍時薪,改補休者,則應給予1.5小時休息。

二、加班工時上限,可採三個月爲週期或半年爲週期計算,讓企業和勞工都有彈性。但經彈性安排後,每月加班工時仍不宜超過60小時,以避免勞工發生過勞情形。

三、雖然98年勞動部曾發佈「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但該要點只是行政規則建議在《勞基法》中訂定授權條款,授權勞動部訂定「天然災害發生出勤及工資給付辦法」,以明勞資雙方權益

四、休息日加班工時計算宜修改爲實際工作時間,不採4小時爲一時段的擬製工時。

五、換班必須讓勞工不間斷休息11小時宜有彈性,對於特殊事業,或是遇天災事變突發狀況。得縮短休息時間,但事後必須給予勞工補休。

六、《勞基法》規定,不管實施加班或彈性工時,無論企業大小,一律要求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建議對未滿5人的小規模企業(俗稱微型企業)實施加班或彈性工時,只要得勞工同意即可。

►►►隨時加入觀點與討論,給雲論粉絲團按個贊!

劉士豪銘傳大學法律系教授,曾任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主任代理院長、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臺灣勞動法學會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