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梯間停腳踏車絆鄰 婦圖方便吃官司

樓梯間屬公共空間,不能堆置物品

地方中心臺北報導

臺北市一名住在樂業街的67歲婦人玉蘭習慣將自己的腳踏車停放在公寓門口1樓樓梯間,數月前造成4樓住戶鄰居焦韋菱進出時不慎絆倒,雙腳膝蓋因此瘀傷,氣得焦女告上法院,最後雙方達成合解,焦女則將金額全數捐出給天主教八里安養中心。

據瞭解,住在2樓的劉婦平日將腳踏車與其他住戶一起並排放在1樓樓梯間,4樓住戶焦女今年3月7日下午3點多下樓時,因包包勾到劉婦的腳踏車把手而絆倒,造成焦女雙腳多處瘀傷。焦女因無法接受劉婦事後不道歉的態度,雙方調解不成鬧上法院。

雖然住在2樓的劉婦也大聲喊冤,說停單車時都有留出通道,但檢察官認爲,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只要屬於公共空間,就是不能擺放雜物,劉婦雖有保留通道供人行走,也僅屬過失程度輕重的問題,最後雙方達成和解。

最新更新時間:2019年5月23日下午7時間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