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網之魚“老蔡”是誰?舟山檢察機關追訴成品油走私案幕後老闆

在一起特大成品油走私案辦理中,幾名犯罪嫌疑人共同提到了一名叫“老蔡”的碼頭老闆,但“老蔡”卻未出現在被偵查對象中,檢察官敏銳地嗅到了“漏網之魚”的味道,及時進行立案監督、深挖案件線索,並通過自行補充偵查鎖牢證據鏈,成功追訴隱藏在幕後的碼頭老闆蔡某某。

2023年9月,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蔡某某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60萬元。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油品走私團伙落網

2020年12月11日深夜,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附近海域,一艘載有大量走私成品油的船緩緩靠近一小漁村附近的“野碼頭”,衝灘將這批油卸載至碼頭邊的油庫後,又悄無聲息地消失在夜色中。

岸上接應這批走私油的貨主正躲在暗處,電話遙控着一衆“小弟”組織油罐車轉運油品,準備進行下一步分銷。此時,接到羣衆電話報警的象山縣公安機關民警趕到現場,查獲了5輛油罐車及部分油品,並抓獲了自稱爲某油品公司負責人的楊某某。因現場未查獲走私油船,公安機關只能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案對楊某某作相應行政處罰。

2021年3月,舟山海關緝私分局破獲了一起特大成品油走私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多次利用自購的油船繞關偷運成品油至寧波一帶銷售牟利。隨着該海上走私成品油犯罪團伙的落網,幾個月前消失在漁村野碼頭的神秘船隻也漸漸浮出水面。

同年9月,舟山海關緝私分局將王某某、周某某、張某等涉嫌走私普通貨物案移送舟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20年12月11日,在象山衝灘的那次,貨主是‘老蔡’,每次卸油我們也是向他交碼頭使用費的。”在審查案卷及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承辦檢察官發現王某某、周某某等人均提及一名叫“老蔡”的碼頭老闆,但此人卻未出現在犯罪嫌疑人中。此外,檢察官在該案所附的“楊某某涉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案”行政案件中,發現楊某某雖自稱爲油品公司老闆,卻無法說出公司的註冊地址,且被抓當晚楊某某與一備註爲“蔡經理”的號碼通話頻繁。

無論是走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的供述還是楊某某的反常表現,都將線索指向幕後老闆“老蔡”。“老蔡”是誰?“蔡經理”與“老蔡”是否同一人?他們在這起走私案件中究竟起着怎樣的作用?看似已經一網打盡的走私團伙背後似乎還藏着一個更加狡猾的“幕後合夥人”。

幕後老闆浮出水面

2021年11月2日,承辦檢察官將王某某等人走私普通貨物案退回補充偵查,引導偵查機關根據楊某某的供述及當晚與其通話聯繫的“蔡經理”的機主信息,順藤摸瓜查實“老蔡”等人的身份。後偵查機關查實該號碼登記機主信息爲浙江某汽配公司。

與此同時,承辦檢察官根據現有證據材料開始自行補充偵查,進行大數據比對碰撞,發現浙江某汽配公司的實際經營者正是蔡某某,且他還擔任過楊某某所述油品公司的監事。一系列信息的串聯,又進一步驗證了檢察官的分析判斷:這個蔡某某極有可能就是“老蔡”。

隨後,承辦檢察官通過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從全國人口信息查詢平臺中獲取了蔡某某的身份信息和照片,通過同案犯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辨認,最終鎖定蔡某某就是本案漏犯“老蔡”。

2022年2月10日,舟山市檢察院向偵查機關制發《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同月17日,偵查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刑事拘留。2022年3月13日,蔡某某被抓捕歸案。

“零口供”難逃法網

2023年1月31日,舟山海關緝私分局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對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移送審查起訴。

“碼頭是村裡的,我們從來沒用過,碼頭上的油庫是公司租來的,存的油也都是正規途徑買的。”蔡某某到案後始終“零口供”,拒不承認自己參與走私犯罪。

承辦檢察官初步審查後發現,因在王某某等人走私案中並未將蔡某某作爲偵查對象,原案證據僅有同案犯關於“老蔡”的零星供述。而從客觀證據上看,因犯罪嫌疑人反偵查意識強,全部使用現金及即用即扔的“黑卡”交易,也難以通過銀行流水或者通話記錄建立蔡某某與王某某走私團伙的客觀聯繫。

犯罪嫌疑人的“零口供”加上在案證據的薄弱,給案件的辦理帶來了不小的難度。

爲進一步查清案情,夯實證據鏈條,承辦檢察官再次對王某某等人走私案進行了全面梳理。將王某某等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等進行歸類、分析、研判,並從查明碼頭權屬、覈實油品公司實際經營人和油品來源成分等方面詳細列出退補提綱,引導偵查機關全面開展補充偵查、補強證據。

通過進一步工作,偵查機關查實蔡某某不僅是油品公司的實際經營人,他還通過租用碼頭附近的油庫獲得了碼頭的實際使用權。與此同時,承辦檢察官通過比對王某某走私案中查獲的油品、衝灘當晚被查扣油罐車內的油品以及蔡某某所述油品公司供油商提供的油品三份油樣檢測報告,證實衝灘當晚被查扣的油品與王某某案中查獲的走私油成分更爲一致,這讓蔡某某自稱所售油品系合法來源的辯解不攻自破。

檢察機關最終審查查明:2020年9月至12月間,被告人蔡某某通過爲貨主提供卸貨碼頭、直接購買走私油等方式先後參與走私燃料油8次,偷逃稅額達328萬餘元。

2023年6月,舟山市檢察院對蔡某某以犯走私普通貨物罪提起公訴,認定蔡某某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夥同他人偷運燃料油進境銷售牟利,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系共同犯罪。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文/王春 陳洪娜

編輯/倪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