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船盜抽砂 政院明擬通過修法提高刑度最高7年、8000萬

政院修法提高陸船非法抽砂刑度(蘇揆臉書擷圖)

行政院會明將通過內政部經濟擬具的「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法」、「土石採取法」修正草案,增訂未經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刑度將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至「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以下罰金」。

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表示,內政部擬具的「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以及經濟部擬具「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已經由政務委員羅秉成審查完竣,在明天行政院會通過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丁怡銘說,爲因應大陸籍抽砂船於臺灣淺堆抽砂問題,羅秉成已召開4次專案協商會議,其中,針對金、馬地區海域(禁限制水域)、臺灣灘(專屬經濟海域)及領海以內水域的盜採砂石行爲,已指示經濟部及內政部同步研修土石採取法第36條、專經法第18條規定,加重刑度及罰金,以收嚇阻之效。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正專經法第18條第2項,增訂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將刑度由原「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至「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以下罰金」。

相關條文也同時修正,考量犯罪用的船舶或機械設備,往往具有噸數巨大、保管困難或欠缺船籍資料而不易拍賣等特性,這次修法也增訂同條第3項規定,經判決沒收確定後,檢方得視具體個案沒收物性質與保管方式及處所等情節,以專案報準方式,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爲其他適當的處置,以加速沒收物的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