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個稅法延續臺商五年豁免條款 陸委會:仍有修正風險

大陸財政部。(圖/取自中評社

記者蔡浩祥臺北報導

大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昨公佈「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在11月4日前持續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攸關臺商海外所得5年豁免優惠條款幾乎確定延續。對此,陸委會仍未掉以輕心,表示實施條例屬行政法規,可隨時修正,仍隱藏風險

徵求意見稿第4條載明,有關境內住所居民個人,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5年的,或滿5年但其間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情形者,源於境外所得,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居民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5年的納稅人,且在5年內未發生單次離境超過30天情形的,從第6年起,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圖/記者蔡浩祥攝)

換言之,過去臺胞在大陸避海外所得稅,只要5年內一次離境超過30天,或其中一年內累計離境超過90天,就可重新計算連續居住時間,等同延續過往政策

面對陸方對臺商的政策延續,陸委會表示,臺商最大的疑慮仍在於,申領「居住證」是否就會被認定爲大陸稅務居民,而被全球追稅。

陸委會指出,依據陸方申領居住證的相關辦法規定領證者是在大陸「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穩定住所」,與其稅法所定「有住所個人」的稅務居民,具有高度關連,相關疑慮並未釐清,仍需由陸方明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