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化妝品公司盜肖像…林志玲怒告!法院判她勝訴可獲22.8萬元

名模志玲大陸化妝公司盜用照片姓名。(圖/記者一中攝)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臺灣「第一名模」林志玲日前控告大陸某化妝品有限公司侵權,大陸法院21日一審判決該化妝品公司敗訴,得賠償林志玲經濟損失50000元人民幣(約新臺幣22.8萬元,下同)。此外,該化妝品公司也要向林志玲出致歉聲明,並在微信公衆號上連續30日發佈內容相同的致歉聲明。

綜合陸媒報導,廣州互聯網法院21日晚間通報,該院日前就原告林志玲訴被告顏某化妝品有限公司網路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案件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從判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目前該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近日,被告顏某公司主動聯繫廣州互聯網法院,表示願意立即履行判決內容。

▲大陸化妝品公司未經林志玲同意,在官網上使用她的名字。(圖/翻攝自顏某公司官網)

通報提到,該案中,顏某公司爲宣傳推廣一款「林志玲志玲」品牌化妝及護膚產品,在其微信公衆號上發佈了《林志玲:女人心態越好,命運纔會越來越好!》、《點亮護膚品的八大黃金定律》、《你造嗎?你的面膜可能白敷了!》等13篇圖文當中使用了林志玲的姓名、肖像

此外,顏某公司也以「林志玲」的拼音註冊網站,並在該網站上以林志玲爲第一人稱方式進行姓名、知名度生活方式等的介紹,並將之與顏某公司及「林志玲志玲」品牌產品宣傳相關聯。

林志玲認爲顏某公司的上述行爲侵害了其姓名權肖像權合法權益,對她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於是提起該案訴訟,並提出要求顏某公司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費等訴請。

顏某公司辯稱,不同意林志玲的訴訟請求,並表示該公司已將微信公衆號中涉及林志玲的文章刪除,且將網站中有關「林志玲志玲」品牌的產品全部下架,沒有再銷售該款產品。

顏某公司也說,其微信公衆號的粉絲不足10人,關注度極低,且涉及每篇微信圖文的閱讀總量均不超過10人,不足以給林志玲造成損害;此外,大陸國家商標局已經受理了「林志玲志玲」的商標註冊申請,顏某公司銷售「林志玲志玲」品牌產品是合法行爲。

法院經審理認爲,顏某公司的行爲構成侵害林志玲的姓名權、肖像權,並判決顏某公司向林志玲賠償經濟損失50000元,顏某公司須向林志玲支付爲制止侵權行爲產生合理開支7000元;此外,顏某公司也得向林志玲出致歉聲明,並在微信公衆號上連續30日發佈內容相同的致歉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