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二兵怒譙長官「X你娘」判拘20日…檢不服認輕判 上訴遭駁回
林姓二兵2023年間於陸軍龍潭聯保廠服役,某日在營區邊走邊講電話遭中士糾正,詎料,林突失控怒譙「X你娘」,依違反部屬職責起訴,桃園地院依陸海空軍刑法的侮辱上官罪,簡易判處拘役20日;檢認輕判上訴,合議庭日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桃檢上訴指出,軍隊的紀律非常重要,需要嚴格維護,被告林男的行爲嚴重破壞軍中紀律,損害上級領導威信,軍隊中的違紀、抗命行爲越來越多,必須嚴懲才能維持軍紀,「陸海空軍刑法」的「公然侮辱上官罪」不只保護個人名譽,更重視軍隊的紀律和秩序,與一般刑法「公然侮辱罪」在本質上有區別。
又被告雖承認犯行,但在調解時卻兩次缺席,看不出有悔改之意,原審只判處拘役20日的刑罰太輕,無法達到懲戒效果,如此會讓軍中輕視紀律,嚴重影響部隊的領導統御,認爲原審判決不符合比例、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請法院考量維持我國軍紀的重要性,以及近年軍中暴行犯上、抗命行爲等違紀事件與日俱增,爲維護我國國軍的尊嚴和紀律,建請法院做出加重被告刑罰的適當判決。
合議庭說明,原審簡易判決的刑度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且充分考量犯罪事實和案件情節,所作的刑度符合法律的目標,沒有濫用權力或違反罪刑相當與比例原則等情況。因此原本的判刑是恰當的,桃園地院二審尊重判決結果。
至於檢方上訴所指,被告破壞軍中法紀、調解時兩度未到庭且無悔意等情節,均已爲原審審酌,並據此作出合法且適當的量刑評價。此外,原判決依據的犯罪科刑標準並無變更,上訴人主張的理由並非足以影響刑度的新事由,既然原審所採量刑基礎未曾改變,上訴人請求撤銷改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事實指出,21歲林男原爲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龍潭甲型聯合保修廠二兵,2023年11月20日下午4點,林在桃園市龍潭區中興營區內道路上,因張姓中士輪車修護士糾正林男邊走路邊使用行動電話的不當行爲,心生不滿而情緒失控,在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處所,以「X你娘」穢語辱罵張中士,足以貶損張的名譽涉犯公然侮辱上官罪。
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龍潭甲型聯合保修廠林姓二兵2023年11月間服役時,因不滿張姓中士糾正他邊走邊講電話行爲不當,失控怒譙中士三字經,桃園地院簡易判決僅判拘20日,桃檢不服判刑過輕上訴,二審合議庭駁回維持原判決確定。圖爲陸軍龍潭聯保廠外觀/擷取自Google Map